海巡士官长救援殉职 空勤总队国赔1138万

海巡署士官长柯博承在救援过程中遭重击受伤殉职,二审改判国赔1138万多元。空勤总队表示要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空勤总队编号NA-106的AS-365N型海豚直升机,2018年12月5日执行彭佳屿西方约11浬处紧急医疗海上吊挂后送任务,配合执行任务的海巡署一等士官长柯博承,在吊挂救援过程中,二度撞击海面休克昏迷,因伤重不幸殉职。遗孀与母亲和2名女儿认为空勤总队有疏失,提出国赔诉讼,台湾高等法院1日判决,应给付1138万多元。可上诉。

空勤总队说,本件判决对全国救灾机关执行人员冒着生命危险抢救立场上,无疑是重大影响,更严重打击工作士气,为保障应有的权益,会继续提出上诉。

判决指出,空勤总队应综合考量勤务需求、航机性能、时间因素及任务地点,配置并派遣适当机种执行任务,如有必要并应请求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支援提供合适机种。事发直升机囿于装备限制,不适于在无法目视目标的状况下实施吊挂救援,机上3人缺乏目视无法观察海面情形、无法知悉当时仍有地速,导致吊挂的柯男入海时,怠速撞击海面死亡,应可归责空勤总队;空勤总队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准国赔1319万余元,高院二审认定柯男4位家人,获基隆地检署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各补偿45万元,领取的犯罪被害补偿金180万,须全数扣除,判决空勤总队赔偿柯母155万元、柯妻255万元;2女各364万384元,共1138万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