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士官長柯博承救援殉職 空勤總隊有疏失仍得賠家屬1138萬
海巡署特勤士官长柯博承6年前搭空中勤务总队直升机救援海上身体不适的货轮船长,吊挂时二度撞击海面休克昏迷,内脏、脑部损伤、颈椎骨折,伤重殉职;柯母、柯妻和双胞胎女儿向空勤总队请求国家赔偿,台北地方法院判空勤总队赔偿1319万余元。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改判空勤总队赔偿1138万元。
高院指出,直升机在各次进场吊挂时,现场都有光源,具可视性,可与柯以手势沟通,非无法执行吊挂作业。第6次进场执行吊挂柯上升后,直升机尚未前行之际,钢绳随即发生摆荡并卡滞,这与吕姓正驾驶员、黄姓副驾驶员操作直升机的行为没有关联;依当时状况,将柯放置海面以消除钢绳张力,属风险最低的解除钢绳卡滞方式,直升机机组人员决定以此方式操作解除卡滞并无过失。
2018年12月5日傍晚,蒙古籍货轮「W-STAR」印尼籍船长在彭佳屿海域口吐白沫、失去生命迹象,船员透过无线电求救,柯博承受命搭空勤总队AS365N3型(海豚)直升机救援,柯搭吊笼下降到货轮,将船长送上直升机。
家属提告主张,机组人员多次吊挂柯回机舱皆无法成功,第6次作业时太阳已下山,四周毫无光源,吊挂缆绳摆荡卡住直升机起落架,机组人员贸然进行夜间海上定点操作,直升机两度下降又迅速爬升,导致柯撞击海面,吊挂回机舱已休克昏迷,且柯头部没有保护钢盔,救生背心撕裂,全身内脏器官、脑部损伤、颈椎骨折致死。母亲、妻子和一对女儿提告国赔,要求空勤总队赔偿2264万余元。
空勤总队辩称派遣货轮救援任务符合规定,当时因强烈阵风、海象风浪等突发气候因素,造成吊挂缆绳严重摆荡,机组人员依平日训练方式处理,没有过失,不能以事后结果不尽人意认定有过失。
北院根据运安会调查报告,认为吊挂柯的钢绳在过程中摆荡、卡住起落架,机组人员在机外毫无环境光源,无法目视海面状况下,两度决定下降直升机高度,随即爬升,导致柯撞击海面,最终殉职,是在不安全作为、状况下选择错误的救援方式。空勤总队未明确订定该款直升机夜间海上救援吊挂任务规定,也未明文要求飞航组员日落后应停止吊挂作业,致机组人员增加任务风险。
此外,空勤总队航空器派遣规定也没针对不适合夜间海上调查的航空器,订定合理作业时间,一审认为空勤总队和机组人员都有过失,和柯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家属可获国赔。
一审判决后,柯妻、柯母与空勤总队上诉,高院民事庭审理后认为吕、黄、及陈姓机工长3人并无家属所指控的过失行为。
高院指出,吕等3人执行吊挂柯博承入水时,已尽力将空速降至最低,但因直升机当时顺风飞行,风力较强,因此在空速甚低、近乎为0的状态下,柯仍以相当地速触海,加上因当时已无光源,无法目视,受限设备、无法目视海面、无法得悉或控制地速,这不是3人操作不当。
空勤总队2018年12月5日在花莲、台中基地还有UH-60M直升机可供派遣,该机型具夜间海上吊挂能力,但松山机场仅配置AS365N型直升机,只能以这台救援,高院认为空勤总队有过失行为,应赔偿。
高院审酌柯妻、柯母不是不能维持生活,没有受柯博承扶养的权利,加上基隆地检署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已决定补偿柯妻、柯母与两个小孩各45万补偿金,扣除后,4人可请求的金额为1138万元。
海巡署特勤士官长柯博承2018年搭空中勤务总队直升机救援海上身体不适的货轮船长,因公殉职,台北地方法院判空勤总队赔偿家属共1319万余元,台湾高等法院今改判赔1138万元。图/海巡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