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柯博承救援殉職 空勤總隊3機組員被控過失致死二審仍無罪

海巡署特勤士官长柯博承6年前搭空中勤务总队直升机救援海上身体不适的货轮船长,吊挂时二度撞击海面休克昏迷,内脏、脑部损伤、颈椎骨折,伤重殉职。基隆地检署依过失致死罪起诉时任空中勤务总队台北基地AS-365N型空中巴士直升机正、副驾驶员吕文斌、黄顺河与机工长陈建宏,一审判无罪,台湾高等法院今驳回检方上诉。

因3人一、二审皆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检方上诉受拘束,可望无罪确定。民事部分,柯母、柯妻和双胞胎女儿向空勤总队请求国家赔偿,台湾高等法院5月1日判空勤总队赔偿1138万元。

2018年12月5日傍晚,蒙古籍货轮「W-STAR」印尼籍船长在彭佳屿海域口吐白沫、失去生命迹象,船员透过无线电求救,柯博承受命搭空勤总队AS-365N型(海豚)直升机救援,柯搭吊笼下降到货轮,将船长送上直升机。

机组人员多次吊挂柯回机舱皆无法成功,第6次作业时太阳已下山,四周毫无光源,吊挂缆绳摆荡卡住直升机起落架,机组人员夜间海上定点操作,直升机两度下降又迅速爬升,导致柯撞击海面,吊挂回机舱已休克昏迷,且柯头部没有保护钢盔,救生背心撕裂,全身内脏器官、脑部损伤、颈椎骨折致死。

空勤总队辩称派遣货轮救援任务符合规定,当时因强烈阵风、海象风浪等突发气候因素,造成吊挂缆绳严重摆荡,机组人员依平日训练方式处理,没有过失,不能以事后结果不尽人意认定有过失。基隆地院判吕文斌、黄顺河、陈建宏3人无罪。

检方上诉,指吕等3人决定进场进行吊挂时的环境光源,仅有移动中而非定点的船只,且该船只后来也于吊挂钢绳发生卡滞后驶离,导致钢绳卡滞时,现场无环境光源可参考,选择进场的时机,是否无违反注意义务,有疑问。此外,柯博承身上的吊挂钢绳卡滞,吊挂作业处于尚未完成的状态,3人未改采炸掉钢绳的方式,而选择于摸黑且无参考点的情况下吊挂,也有问题。

检方认为操作吊挂触水时的关键应为地速,3人于操作吊挂触水时的地速过高,违反注意义务。

高院认为吕文斌等3人以吊挂触水的方式排除卡滞,明显较炸断钢绳更可能保全被害人性命,3人不选择炸钢绳并无过失。案发之际,航机机身的「空速」与吊挂钢绳下的「地速」不一致,造成「空速」虽已降至最低、但吊挂接触海面时仍具相当「地速」,致柯因带速入水而受创,高院认为这不是3人能防免,不能认定操作有过失。

因检方所举无法说服合议庭认定吕文斌等3人犯过失致死罪,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检方上诉。

海巡特勤队员柯博承因公殉职。图/记者廖炳棋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