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吊挂救人酿海巡士官长殉职 空勤总队3机组员一审无罪

暗夜吊挂救人酿海巡士官长殉职,空勤总队3机组员一审无罪。(本报系资料照)

空勤总队AS-365N型海豚直升机、编号NA-106,2018年12月5日执行彭佳屿西方约11浬处,紧急医疗海上吊挂后送任务,当天执行吊挂的海巡署士官长柯博承,在吊挂回失过程中遭重击受伤殉职。基隆地检署侦结,认定直升机正、副驾驶与机工长明知无法在夜间救援,未依训练教范规定而选择错误救援方式,致吊挂中的柯男落海,遭强烈撞击致死,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3人。基隆地院审理后,认定正驾驶等3人在救援过程中,未违反任何注意义务,判3人无罪。

本案中,柯男遗孀与家人认为空勤总队在吊挂救援过程有疏失,提告要求国赔2264万余元,台北地院一审判决,判内政部空勤总队须赔偿共1319万余元。空勤总队目前正上诉中。

回顾整起殉职意外,2018年12月5日,当时空勤总队直升机执行彭佳屿海域蒙古籍货轮海难救援任务案,于下午4时53分台北松山机场起飞,于5时33分完成印尼籍船长吊挂后,于5时52分吊挂海巡署救援人员一等士官长柯博承,柯男在过程中受伤,搜救机于6时17分降落松山机场后,将2人送往三军总医院松山分院及台北长庚医院,经急救无效死亡。

起诉书指出,依据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调查,该机于人员勾接后开始爬升并加速,惟吊挂钢绳于回收过程中发生摆荡,并卡滞于右起落架以致钢绳无法继续回收。机组人员决定操作该机减速并下降高度,尝试于海面上滞空,借由将吊挂人员放入水中释放钢绳张力,以利机工长将卡滞钢绳脱离起落架后回收。

该机两度下降后随即爬升,未有明显之滞空悬停操作。研判吊挂人员系于此两段期间两度接触海面,显示正驾驶员于缺乏目视参考情况下,未能维持稳定滞空。而吊挂人员回舱时已休克昏迷,除体表瘀血外并伴随内脏器官损伤及骨折的严重挫伤,显示该员于吊挂入水过程中遭受强烈外力撞击。

空勤总队于本案中,未注意救援时间逼近终昏时刻,又错误派遣不适合夜间吊挂的直升机执勤,造成机组人员没注意评估风险,以不安全作为、不安全状况选择错误救援方式,做出错误操作及判断,以致柯男被吊挂时多次遭强烈外力撞击,终至死亡殉职。

基隆地院调查,空勤总队并未禁止夜间执行吊挂作业,如何进行救援由正驾驶等3人弹性应变,且3人在救援过程中,未违反任何注意义务,判3人无罪。

但法官也认为,此次悲剧的发生,凸显空勤总队救援设备、规范流程、派遣模式的整体制度性缺失,盼政府顾及救难专业人才生命,从宽编列救难设备与人员训练等预算,在救援时能守护搜救队员安全,不要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