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订立的「连身条款」惹争议 最高法院法官会议讨论
依司法院函令订立的「连身条款」惹争议,最高法院法官会议讨论。(本报资料照片)
被死囚作为声请释宪标的终审「连身条款」,是依据司法院函令办理,之后最高法院在2018年订定公布刑事及民事案件分案实施要点,更三审以上及判决死刑、无期徒刑再上诉案,由原承办法官承审,但是否有修改延用的必要,最高法院29日法官会议讨论,经充分讨论后,多数法官认为应不予表决。
死囚欧阳榕,将2人扔进路旁水沟溺毙后弃尸的死囚沈文宾,及蒙面侵入王姓女友住处,绞杀王母及性侵杀死女友的死囚黄麟凯等人,同样都以更二审后「法官未回避」问题声请释宪。但「连身条款」却是依司法院函令制定。
司法院分别在1987年间为革新法院行政,函令最高法院就第二次以上发回更审之民刑事上诉案件,分由最后发回之原承办法官办理进行试办;1989年依照司法院各级首长座谈会议决议结果函令最高法院就重大刑事案件经撤销发回后,再行上诉仍由原承办法官办理,最高法院并依此订立《最高法院第二次发回更审以后之民、刑事上诉案件分案实施要点》。
后来,最高法院在2018年9月19日订定公布《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实施要点》第9点第1项,将(一)原审更三审以上再行上诉之案件,及(二)重大刑事案件发回更审再行上诉案件,应分由原承办股办理、2018年8月16日订定公布《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实施要点》第3点第3项第2款,将原审更三审以上再行上诉之事件,分由原承办股办理之分案规则,予以明文化,便于落实并杜绝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