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神拖」摃「真神拖」掀商标大战! 郑弘仪代言品牌赢了

郑弘仪代言的「妙煮妇真神拖」。(图/翻摄自妙煮妇官网)

记者智胜台北报导

承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起以「妙煮妇真神拖」为名,在各大平台贩售拖把,并请来主持人郑弘仪代言,但业者过去曾向智慧财产局注册「真神拖」商标,因与帝凯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好神拖」商标太过近似而遭核驳,「好神拖」也因此提告承宏违反《商标法》。新北地院审酌,认为承宏2010年就已经取得「妙煮妇真神」商标,其后加注「拖」字意指贩售拖把商品主观上难认有侵害「好神拖」商标犯意,因此最后判处承宏负责人江孝宏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内容指出,帝凯2008年12月向智财局注册,并取得「好神拖」商标,指定用于拖把、拖把绞干器水桶、提桶等商品,现仍于商标权期间内;但承宏公司2010年却向智财局申请「真神拖」商标,并因太过相似而遭到核驳。未料承宏事后仍以近似「好神拖」商标之「妙煮妇真神拖」贩售拖把类商品,并登上各大店销售平台,意图消费者产生混淆,帝凯因此提告承宏违反《商标法》。

对此,江孝宏则否认,强调自己在2010年间有申请「妙煮妇真神」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商标,如此为何不能称商品为「妙煮妇真神拖」?江孝宏表示,自己为了避免混淆,自2010年开始就使用「妙煮妇真神拖」为商标贩售拖把,与「好神拖」完全不一样,且自己于1995、1996年间还有申请「妙煮妇」注册商标,所有相关商品前都冠上「妙煮妇」,何来侵害之说?

新北地院审酌,承宏公司进行行销时使用「妙煮妇真神拖」等足具识别性文字,且2010年7月已经注册「妙煮妇真神」商标,基于行使权利之意使用,并在「妙煮妇真神」后方加注贩售商品性质属于家用拖把之「拖」字,是说明商品的性质、用途,不能只因帝凯享有「好神拖」商标权,就禁止他人在贩售商品时使用「拖」字。

新北地院认为,承宏除了拖把外也有贩售其他商品,且亦以「妙煮妇」商标搭配商品名称,如「妙煮妇炫彩白陶瓷不沾锅」、「妙煮妇封口棒」、「妙煮妇去污霸」等,因此主观上难以认定承宏使用「妙煮妇真神拖」为商标贩售商品有侵害「好神拖」商标犯意,判决江孝宏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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