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交付病患顱骨短缺 嘉檢依過失傷害起訴
嘉县某医院李姓护理师被控110年间,因未完全交付取下的颅骨给家属,使转院病患分2次进行手术。家属提告,嘉检侦结认护理师过失与患者伤害具因果关系,依过失伤害起诉。
嘉义地检署起诉书指出,黄姓男子于民国110年9月16日骑机车行经民雄乡道路,因左侧肢体突然无力倒地,被送医急救,医师进行右颅骨减压手术,取下1片右颅骨,隔日,再进行左颅骨减压手术,取下1片左颅骨,2片颅骨分2只密封包装保存医院骨骼银行。
嘉检表示,黄男于同年11月间转院到北部医院治疗,院方安排12月初进行左右颅骨成形手术,黄男双亲委托友人张女于11月下旬到黄男原本就医的医院领取左右颅骨各1片。
不过,负责手术取下患者骨骼组织保管、交付事务的47岁李姓护理师,仅将1片右颅骨包装袋交付张女,并要求张女在登记簿册2组栏位签名,但北部医院于12月8日欲进行相关手术时,发现仅有右颅骨,紧急联系原医院,才又送来另1片左颅骨,但已错过手术时间。
嘉检指出,黄男12月8日仅能完成右颅骨手术,隔2日,才又进行左颅骨手术,家属认为护理师疏忽,让黄男进行第2次不必要手术,增加身体伤害风险,对护理师提告。
检方认为,护理师知悉仅交付1片右颅骨,而依登记簿册上取出日期有2处栏位登载,理应发现需交付2片颅骨,护理师为承办保管业务,不能诿称不知,确有应注意而未注意过失,且过失与患者所受伤害结果具因果关系,因此,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