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气候变迁署揭牌 工总提三大建言

工总理事长苗丰强(图/吴静君摄)

环境部气候变迁署于昨日揭牌,并揭示「落实盘查管理、携手企业减碳」、「推动排碳有价、扩大减量诱因」等重要任务。这是我国为因应气候变迁特别成立的专责机关。对于气候变迁署的成立,工总寄予深厚期许,希望这个专责部会,能够有效带领台湾面对国际减碳要求与复杂的气候变迁议题,也期许它能勇于面对与解决下面几项关键工作:

一、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碳盘查管理,因应国际需求

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规则在今年5月17日生效,并在今年10月1日开始试行。CBAM试行期间施行细则已于8月17日经欧盟执委会正式采认并生效。CBAM适用产品范围从水泥、钢铁、铝、化学肥料、电力与氢气等,与环境部所列管每年必须申报温室气体之厂商不尽相同,建议主管机关可先从与CBAM范围产品相关的中小企业开始,协助其及早建立碳管理相关基础资料。

事实上,今后国内大多数企业对自身所使用化石燃料与用电量均有揭露与减碳要求,但目前除了大企业及环境部目前所列管厂商之外,多数中小企业其实并没有碳盘查能力,需要一套整合式的服务协助其有效掌握自身的碳资讯。

为了服务会员,工总自今年3月启动「工总碳盘查标签方案」,希望借此帮助中小企业,揭露组织主要温室气体排放量,透过标签标示展现企业自主推动成果,回应利害相关者、强化沟通效果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现有150家企业参加本方案说明会,25家企业申请盘查,已有2家完成线上查核。

二、碳定价应有完整配套并可接轨国际

产业界认为,碳费征收旨在促使业者加速减排工作,为有效达成减碳目标,征收碳费应有完整配套措施,包括:尽速公布2030年前各阶段碳费征收对象及费率,碳费费率应先低后高、分阶段滚动检讨;我国同时实施碳费及碳排放交易的碳定价机制,应避免对同一排放源之排放量重复计算;针对2005年即自愿减量,进行投资设备汰换及制程改善的厂商,环保署在总量管制的核定上应承认其自愿减量的成果;确保国内碳费征收可以接轨国际。

三、国内验证单位的认证应衔接国际

根据CBAM规则,产品碳含量验证报告,欧盟只承认由欧盟碳交易机制认可之验证单位所发出的报告,因此建议政府应确保我国认可的验证单位之认证事宜,能与国际衔接,避免厂商仅能选择国外验证单位进行符合CBAM要求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