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為了麵包傷愛情?什麼是「夫妻財產制」?三制度一次看!
本文介绍将会详细说明夫妻财产制,也有详细的步骤教你如何声请改变夫妻财产制,让你一次上手,立刻挑选最适合夫妻两人的财产分配制度! 图/法律Follow me
本文介绍将会详细说明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夫妻财产制修法内容,也有详细的步骤教你如何声请改变夫妻财产制,让你一次上手,立刻挑选最适合夫妻两人的财产分配制度!
为何需要夫妻财产制?
在刚步入婚姻时,双方都是深爱着彼此,或许会觉得谈钱伤感情,因此不会特别考虑婚后的财产分配方式。然而我们都知道,婚姻总是会面临许多考验,随着时间进行,慢慢有许多问题浮上台面,引发夫妻间的争吵。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目的,就是尽量避免双方因为财产的问题而发生纠纷,有利于维护关系的稳定。
夫妻财产制的三个种类
我国民法将夫妻财产制种类区分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两大类,其中,约定财产制又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两种不同的做法。
法定财产制
根据民法第1005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签订财产分配的契约,则其财产分配方式将默认为法定财产制。目前台湾90%以上的夫妻,都是采用法定财产制的方式分配婚后财产,是现行夫妻财产制中,最被广泛使用的种类。
1.法源依据及财产分配方式:民法第1017条: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例如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之租金收入,就属于婚前财产;而婚后存钱所购买的车子、房子等,都属于婚后财产。
另外要特别注意,夫或妻所收到的赠品,只要有经过赠与人用书面声明,赠与的财产是专属夫或妻的特有财产,或者民法第1030-1条提到的「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及「慰抚金」,这些财产即使在婚后取得,也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哦!
2.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及使用权限:各自处分及使用自己的财产。另外,家庭生活费用的部分,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协商如何分担家庭生活支出。
3.债务清偿责任:各自清偿。倘若有一方用自身财产帮另一方支付债务的情况,皆可请求对方再偿还之前「代垫」的金额。
4.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配:根据民法第1030-1条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同时,如果夫妻之一方对于婚姻生活无贡献或协力,或有其他状况,致使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一方原本应得之分配额。
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1.法源依据及财产分配方式:民法第1044条:分别财产,夫妻各保有其财产之所有权,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不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各自管理及拥有自己的财产。
2.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及使用权限:各自处分及使用自己的财产。
3.债务清偿责任:各自清偿。倘若有一方用自身财产帮另一方支付债务的情况,皆可请求对方再偿还之前「代垫」的金额。
4.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配:因为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婚姻关系解除后,也不会有财产分配的状况。
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1.法源依据及财产分配方式:民法第1031-1条:专供夫或妻个人专属使用之物、夫或妻在职业上所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赠物,且经赠与人以书面声明为其特有财产者。以上为特有财产,并适用关于分别财产制之规定。 共同财产制将夫妻的财产分为特有财产和共有财产两种。除了特有财产之外,夫妻必须共同管理、处分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也可以约定,只把劳力所得的薪资、工资、红利、奖金及其他与劳力所得有关的收入,当作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即所得共有财产制。
2.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及使用权限:特有财产各自管理,共同财产共同管理、处分。
3.债务清偿责任:特有财产各自负担债务,共同财产的债务则由共同财产支出。
4.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配:均分决定共有财产制之后,所增加的共有财产。
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什么?
在法定财产制中,当法定财产制关系因死亡、离婚、改定分别财产制等情形而消灭,双方就必须将婚后财产拿出来,扣掉各自债务后,财产比较多的一方要给平均分给对方一半。
特别要注意的是,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其时效限制。从具有请求权人得知剩余财产之差额起算的两年内,或是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之时起算的五年内,倘若未行使请求权,则请求权消灭。
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时的注意事项
建议您
• 确定是否使用法定财产制• 计算扣除婚姻存续间的债务后,双方剩余的婚后财产• 确认双方剩余的婚后财产差额
请勿
• 以口头而非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制• 得知剩余财产之差额起算的两年内,未行使请求权•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之时起算的五年内,未行使请求权
婚后要怎么改变夫妻财产制?
无论是婚前未特别约定,想要改变法定财产制,或是更新约定财产制的内容,都可以在婚后进行变更。声请改变夫妻财产制时,应准备的文件及物品如下:
1.于法院网站下载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声请书,亦可向法院服务柜台购买,内容应清楚记载夫妻间要采用怎样的财产制度。
2.户籍誊本一份,且记事欄应记载结婚日期,若夫妻户籍不同,需要分别提出。
3.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4.夫妻之印鉴证明正本各一份,且需要携带印鉴章
5.财产目录及证明文件(文件如为影本,均应提出正本核对):• 不动产清册: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土地、建物(房屋)登记簿誊本• 动产清册:存款证明、汽机车行照• 投资清册:持股证明或其他有价证券等证明文件
6.声请费新台币1000元
婚后改变夫妻财产制的流程
1.撰写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声请书
根据民法第1007条,夫妻间约定财产的制度,必须要以契约书的方式写出来。
2.备妥所需文件及物品
准备证件、印章及财产清册印章等。
3.至管辖法院声请登记
向夫妻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声请登记,若因故因故不能在户籍地法院声请,也可以向实际居住地的管辖法院声请登记。
夫妻财产分配修法后的改变?
109年12月底,立法院三读通过《民法》第1030-1条修正案后,并于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 修法后,现行条文明确规范,若「夫妻之一方对于婚姻生活无贡献或协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可以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此外还增加了以下六种情形,都是法院在衡量财产分配时,会评估调整或免除财产分配的考量条件:
虽然原先的法条内容中,就有记载如果财产分配显失公平的话,法院有权调整或免除分配额。但修法后增订了更明确的考量条件,也更容易评估财产分配状况是否公平。总体来说,相较于修法前的状况,如果夫妻之一方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或是贡献程度差距甚大,将会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财产分配更加不利!
参考法条与资料• 民法 第1005条• 民法 第1007条• 民法 第1017条• 民法 第1030-1条• 民法 第1032条• 民法 第1033条• 民法 第1044条
本文转载自《法律Follow me》,原文为:结婚后的夫妻财产该如何分配?兼顾爱情和面包,三种夫妻财产制分析一次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