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惹議 港府稱無損新聞自由

港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透过电台节目说,二十三条立法触犯「窃取国家秘密」罪行,关乎中国或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七个领域,以及具有意图,包括在无合理权限下作出披露,而有关资料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新闻界最担心的如果从政府官员的非正式访问中,即一般倾谈「吹风」而取得的资讯,他认为有关官员已预计传媒会报导,属正常获取的资料,不认为记者是无合法权限披露。至于传媒要披露或揭露的,是否公众利益大于国家安全,邓炳强说以极端例子来看,如保安局局长是特务,原来没有人知道他可以危害得很厉害,「因为保安局局长权力很大,一定要透过这样揭露」,在这极端情况下,就可能有机会作为辩解理由。

港府律政司长林定国也说,是否以公众利益作为窃取国家机密罪的辩护理由,不同地方做法不同,如果披露机密的公众利益,比维持机密更加重大,相信只会出现在有凌驾性、危急和会影响市民生命安全的情况,辩护理由须列出清晰严谨条件,避免被滥用。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称,不认为有任何公众利益会凌驾国家安全,但同意如将公众利益加入为窃取国家机密罪的答辩理由,能令市民放心,是可以考虑。 需清晰界定公众利益。若传媒报导高官透露的政策内容,无犯罪意图,不属违法。

二十三条立法要新设「境外干预罪」,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关注,在二十三条下会否矫枉过正,举例说若香港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研究新冠病毒来源,最终报告遭政府认为错误不实,可能构成罪行。

邓炳强称学术机构并不属于境外势力,亦要考虑发布人士是否明知而使用错误资料,以及相关内容是否涉及「关键失实陈述」,包括达到干预效果,影响政府措施和选举等,他看不到例子涉及相关元素。

汤家骅称,香港组织与外国政治组织有联系,有政党与境外组织「饮个茶,食个包」并不违法,需受外国组织指示、配合及接收资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才算「境外干预罪」违法。至于国际特赦组织会否被界定为外国政治性组织,他指重点是组织有无作出危害国家安全风险,认为社会不应标签外国政治性组织,否则将令组织自我限制,影响筹款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