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男与小女友租屋同居 发生6次性关系害引产

嘉义1名男子阿志(化名)与未满14岁A女交往成为男女朋友,2人因此同居。(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嘉义1名男子阿志(化名)与未满14岁A女交往成为男女朋友,2人因此同居,后来A女因腹痛就医后引产,医院依法通报后发现,阿志与A女发生6次性行为,因此被依对于未满十四岁女子为性交罪,共6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志于A女成为男女朋友,并同住在阿志当时的租屋处同居,阿志明知A女系未满14岁之女子,竟基于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之各别犯意,在租屋处未违反A女意愿,以其阴茎插入A女阴道内之方式,对A女为合意性交行为共6次。

法院调查,被告虽未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A女意愿之方式对A女为性交行为,然其明知A女为未满14岁之女子,仍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已难认有何值得同情之特殊情状。又被告对A女发生性交行为之次数有6次,势必对A女的合理性知识认知造成一定程度之影响,另被告于本案前,因对未满14岁之少女C女为性交行为,并以违反C女意愿之方式为之,经新竹地院判刑确定。

法院审酌,被告明知A女之年纪为未满14岁,虽是经过A女同意,发生性行为6次,应给予被告一定程度之刑度非难,惟念及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又被告业与A女及家属达成调解,依对于未满十四岁女子为性交罪,共6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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