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未成年少女「两情相悦」发生性关系 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2年

游姓男子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基隆地院依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1年8月,应执行2年徒刑。(本报资料照)

一名20多岁服志愿役游姓男子,与未满14岁少女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少女家人发现后,气的至警局提告,尽管少女表示,是两情相悦并无逼迫,基隆地院近日审结,仍认定游男犯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1年8月,应执行2年徒刑,法官认为游男坦承犯行,宣告缓刑2年。

据了解,少女母亲发现女儿手机出现亲密对话,追问下得知女儿与游男在交往,并发生性关系,气的立即带女儿前往医院验伤,并至警局向游男提告。

检警调查,游男先是在球场上先认识少女哥哥,因缘际会下认识少女,两人对彼此有好感,开始交往,游男坦承与少女发生关系,少女侦讯时表示,发生关系是两情相悦,检方仍依与未满14岁之女子性交罪,将游男起诉。

法官认定游男犯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8月,合并执行2年徒刑。但审酌游男认错坦承犯行,加上少女供称发生关系是两情相悦,予以缓刑2年,期间付保护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