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狼师诱13岁少女性侵 检认两情相悦 驳回被害补偿申请

台北地检署。(本报系资料照)

曾任职北市某国小校队指导老师黄姓男子,因教导13岁的队员时,2人产生情愫黄竟学校器材室内少女亲吻爱抚胸部,还开车到水门堤外河滨公园内性侵。事后黄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后,少女父母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但台北地检署审议后认为少女与黄男两情相悦,并无「被害」的主观感受,不应由国家给予补偿,依法驳回申请。

检方调查,黄男过去曾担任北市某国小球队指导老师,被害人为队员,黄男明知被害少女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年仅13岁,竟利用少女对其仰幕之心,在国小器材室内,亲吻她并抚摸胸部。

黄男另于2017年6月底某日下午,开车载少女至基隆河5号水门堤外河滨公园内某高架道路桥下隐蔽处,以手指与少女性交得逞。少女父母发现后,报警提告。台北地检署依对未满14岁之人性交、猥亵2罪起诉黄男。

事后,少女父母向北检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包括医疗费3153元、减少生活上需要项目4万9000元及精神抚慰金40万元。

北检审议认为,少女是性侵被害人,虽符合补偿条件,但考量若被害人与加害人是出于两情相悦或有交易性质而性交或猥亵,因被害人并无被害的主观感受,如仍由国家给予补偿,不仅无法减少此类犯罪,而达到保护少年之立法目的,反而鼓励此类行为之滋长,形成道德风险,并有违社会观感。

加上法律已修法规定对于此类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不予补偿,北检认为,这起申请案因规定要件不符,非法定补偿范围,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