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乡公所临时聘雇人员收贿2300元 今遭贪污罪起诉

嘉义县竹崎乡公所临时聘雇公务员收贿,遭嘉义地检署起诉贪污罪。(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嘉义县竹崎乡公所临时聘雇人员苏姓女子,协助承包灾害复建工程的陈姓业者申办请款,陈男得以在工程报完工后短短3天即领款,陈男后来交付5000元给苏女,其中2300元是为答谢她积极主动帮忙,苏女遭检举收贿,检方侦结依贪污罪嫌起诉,陈男则缓起诉处分。

起诉书指出,陈男于2022年7月20日以6952万元得标竹崎乡公所发包的「2021年7月及8月豪雨G1类─光华村159甲线32K崩塌地灾害复建工程」,于2023年4月28日报峻完工。

苏女当时是竹崎乡公所依「嘉义县政府暨所属机关临时聘雇人员进用要点」进用的建设课临时人员,负责办理厂商请款、履约、核销等业务,而她与陈男是旧识、有私交。

苏女因陈男不熟悉请款程序,在此工程案履约过程中,协助陈男制作请款文件、施工照片彩色列印及携回公所附卷、协助确认请款进度回报给陈男等工作,使得陈男的公司能较快领到工程估验款项。

陈男为答谢苏女帮忙,于2023年5月1日领取估验款项1981万余元后某日,在竹崎乡公所内苏女的办公位置附近,交付5000元给苏女,其中2700元是还给苏女协助彩色列印先代付的钱,另外2300元则当作谢酬。

苏女、陈男犯后坦承犯行,检方考量苏女自动缴回赃款、所得财物未逾5万元,是因与陈男有私交而协助,并未主动索贿,犯行尚属轻微,依贪污治罪条例第51条第1项第3款起诉;陈男缓起诉1年、缓起诉处分确定日起6月内支付公库5万元。

嘉义地检署发言人江金星表示,苏女被起诉法条刑期为7年以上,但检察官考量上述情形,认为符合减轻刑期,因而也建请法官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第11条第1项、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刑度,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