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墓园占国有林地 赵藤雄最终判决出炉

远雄集团创办人赵藤雄(图中,本报资料照片)

远雄集团创办人赵藤雄被控在苗栗的家族墓园「天水园」,部分占用国有保安林地,一审苗栗地方法院判无罪,二审台中高分院改认定赵男触犯森林法的非法占用罪,判刑1年,缓刑4年,向公库支付2000万元。赵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赵藤雄明知苗栗县后龙镇水尾子段土地,是内政部营建署新生地开发局所管理之国有保安林地,非经核准、同意,不得擅自占用,但他在该地兴建墓园做为其赵家族人长眠之处所因而滥垦面积达0.4090公顷。

经人在2004年检举后,赵藤雄立即求助于时任立法委员的徐耀昌(现任苗栗县县长)开协调会,透过苗栗县后龙镇公所向新生地开发局代管上开保安林地,再由赵藤雄担任负责人之远雄文教基金会以认养植栽之方式,用形式上认养植栽之名义掩饰非法兴建「天水园」。

检方指控,赵藤雄陆续在2009年秋季期间、2016年夏季期间,分别为其赵姓家族成员设置坟墓及金炉在该土地内,而擅自占用国有保安林地;但赵藤雄否认犯罪,辩称不知道土地为保安林地。

台中高分院认为,距离「天水园」不远处的路边设置有「保安林」字样之大标柱,清楚显而易见,赵藤雄辩解称不知上开土地为保安林用地,不足采信;他身为远雄建设公司知名企业之负责人,财力丰厚,却未透过正常管道购买土地或取得合法使用权源,擅自占用国有保安林地设置坟墓。

台中高分院斥责赵男在新生地开发局发函命限期拆迁,却仍然在该土地上设置母亲的坟墓,公然挑战公权力,始终未能坦承犯行,考量他后来已经拆除全部坟墓等地上物,将占用部分之土地回复原状并缴交使用期间的不法利益,判刑1年。

合议庭指出,赵藤雄前案所宣告的缓刑期间业已期满,其非法设置墓园占用保安林地,导致其祖先坟墓尚须逐一迁葬,依照我国死者为大、入土为安之风土民情,堪认其再为相同犯行之机率应属较低,且他高龄77岁,身体不佳,宣告缓刑4年。赵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