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亲墓地被控违反水保法及森林法 苗栗地院今宣判赵藤雄无罪

远雄集团创办人赵藤雄母亲坟地被控违反水保法苗栗地院26日下午宣判赵藤雄无罪。(谢明俊摄)

远雄集团创办人赵藤雄被控于2009至2016年间,涉嫌占用苗栗县龙镇秀水段760之1地号土地,当成赵母先人墓地,遭苗栗地检署依占用保安林地,涉犯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起诉,经苗栗地院审理后,26日以赵藤雄无由知悉本土地是保安林地等理由,判决无罪。得上诉。苗检将在接获判决书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远雄集团创办人赵藤雄出身后龙镇,他遭苗栗地检署起诉指涉于2009年秋天,将先人赵氏许进、赵氏腰的坟墓自他处迁葬后龙镇秀水段760之1号土地内,并于2016年夏天,在同块土地内设置赵藤雄母亲洪夫人之墓,并雇人维护设施,涉嫌擅自占用保安林地,涉犯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等罪嫌

苗栗地院刑事庭经审理后,26日判决赵藤雄无罪,判决理由包括,1、依检察官所提证据,难认被告主观上知悉本案土地为保安林。2、后龙镇公所虽于2004年间就曾发文向远雄文教基金会表示,赵家坟地所用土地是保安林地。但无相关证据证明赵藤雄已亲自阅览或经他人告知该函文详细内容

其次,赵藤雄虽曾于2004年5月26日参加当时担任立委的徐耀昌所召开本案土地代管协调会,但该会议未见农业委员会林务局派员参与,亦无关于保安林地使用限制之相关会议纪录,赵藤雄是否可由该协调会知悉本案土地是保安林地,尚非无疑。

判决理由并指出,林务局未依保安林经营准则第6条第2项规定,在本案土地所属保安林地设立保安林解说标示牌,并且所设人工界桩易于遗失,加上赵家坟地距离约150至200公尺处,是当地镇民传统使用的坟墓区,很难仅由植被景观推知本案土地是保安林。

判决理由认为,当场迁葬以及将赵母葬于本案土地,并非由赵藤雄1人所决定,检方公诉意旨所举被告涉有上开犯行证据,经调查结果客观上尚有合理怀疑存在,院方因认不能证明赵藤雄犯罪依法自应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