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检举达人苏大妈被警控告妨害公务 苗栗地院判无罪
台南检举达人苏大妈被控妨害公务,苗栗地院判决无罪。(谢明俊摄)
台南检举达人苏大妈去年6月6日赴苗栗县通霄镇白沙屯拱天宫,与庙方及现场民众口角纷争,辖区通霄警分局警方到场与苏大妈争执,警方将苏大妈依妨害公务移送苗栗地检署起诉后,苗栗地院审理后,19日晚间宣布判决无罪。
台南检举达人苏大妈是在去年6月6日晚间21时许,在苗栗县通霄镇白沙屯拱天宫香客大楼外,因庙方拒绝其入住香客大楼,而与现场民众发生口角冲突,通霄警分局通霄派出所所长、警员获报前往现场处理,警方以查证苏大妈真实姓名年籍,要求被告出示证件遭拒,派出所所长遂要求苏大妈乘坐警车同赴派出所查证身分,苏大妈不服出手拉扯,因认苏大妈已触妨害公务罪嫌,因而依法移送苗栗地检署侦办后起诉。
苗栗地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大妈被警员带上警车的过程中,曾一度表明欲出示身分证,并且,又依先前苗栗县警局勤务指挥中心受理110报案纪录单所示,该警员于本案案发前20时及21时许,曾向苏大妈抄登资料,并且,当所长下令将苏大妈带回派出所查证身分时,亦在现场,所以难认本件符合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第2项之「显然无法查证身分」的要件,不得将苏大妈带往勤务处所查证身分。
法官认为,依检察官所提证据难认被告所为,已达妨害公务罪所需之「强暴」要件,并且,依密录器勘验结果,警员系于徒手抓住苏大妈手时,因苏移动脚步产生扭扯推挤,致倒地受伤,是苏大妈所为应是单纯挣脱之肢体行为,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攻击警员的动作,尚未符合刑法第135条第1项「强暴」之要件。
综合以上,法官经调查结果,认为不能证明苏大妈犯罪,依法自应为无罪判决之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