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5月後漏水天花板還藏集水盤 勾選這欄...法官判賠28萬
蔡男向唐女购买基隆一间总价445万元房子,交屋时唐女在不动产说明书中「现况有无渗漏水情形」项目勾选「无」,但蔡男在距离交屋后近5个月,发现因外墙漏水导致卧室天花板漏水,打开后还发现有塑胶盒集水。法官判决唐女要给付28万余元修缮费用给蔡男,作为减少价金之用。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蔡男于民国109年7月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以总价445万元向唐女购买基隆市一间房产,8月交屋,唐女在契约附件不动产说明书中「现况有无渗漏水情形?」项目勾选「无」。
但自109年12月起,蔡男发现房屋前卧室天花板接缝处有漆面凸起、色差等情形,经联系唐女曾前来修缮,但后来又再度发生天花板渗水现象。经蔡男打开天花板后发现上方设有铁盘并放置塑胶盒疑似集水用,因集水功能失效导致渗漏至天花板,认为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即已存在。
蔡男依法院嘱托社团法人基隆市建筑师公会鉴定的报告,认为因房屋渗漏水瑕疵所需修复费用及交易性贬值金额35万余元,依民法第359条规定请求减少同额价金。
但唐女向法官说,漏水瑕疵并未举证交屋前已存在,自不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且纵认她应负瑕疵担保责任,但鉴定报告指明房屋漏水原因是外墙漏水,依民法第799条规定,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分担修缮费用,并非区分所有人,不是向她请求。
法官审理指出,发现房屋漏水距交屋时间近5个月,依一般房屋漏水非短时间所能形成,显见漏水状况并非交屋后的数月所造成,依鉴定结果,目视2到3楼范围外墙面有龟裂纹现象,且经观察下雨天后室内顶版渗漏水更明显,且3楼住户目前并无居住使用,应可排除上层住户设备管线漏水。
法官还表示,漏水原因是房屋外墙水密性失效,唐女雇工施作防水处理无法完全避免漏水,况且花板内既设防水涂层及采用铝板、PVC板、水桶盛水设施等,认定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即存在。
法官说,不论新屋或中古屋,如发生漏水,居住情形必受影响而无法为正常居住使用,卖方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如因外墙裂缝造成,社区管理委员会对共用的外墙疏于维护,仍不影响卖方应对买方负担通常效用或保证品质的责任。
基隆一间房子交屋后买方发现漏水,法官判决卖方要给付28万余元修缮费用给买方,作为减少价金之用。示意图非当事房子,记者游明煌/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