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接管国华人寿 延长至102年8月3日止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日公告国华人寿接管处分自8月4日起延长12个月,至102年8月3日止,并续委托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担任接管人。
金管会从100年10月27日起,即公告接管国华人寿,接管期限延长至101年8月3日,鉴于接管人刻正办理国华人寿资产、负债及营业之概括让与标售事宜,并已于101年7月31日进行标售公告,为利接管人赓续办理前述事宜,以保障保户权益,
金管会指出,依照保险法第149条之3第一项规定,对国华人寿接管处分自101年8月4日起延长12个月至102年8月3日止,接管期间该公司原有股东会、董事、监察人或类似机构之职权依保险法第149条之1第1项规定应予停止,由接管人行使相关职权。
金管会强调,国华人寿延长接管后仍继续营运,接管期间保户权益依保险契约的约定内容皆不受影响,保户不须担心,金管会将积极督导接管人,尽速办理相关事宜,以强化公司财务结构,保障保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