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设立国家主权基金的必要性 央行送3根软钉子(2-2)
央行指出,台湾是否应仿效他国,设立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宜由政府整体考量我国是否具备其他成立主权财富基金等国之条件(如石油等自然资源收入、稳定的财政盈余),审慎衡酌。事实上,我国的劳保、劳退、国民年金及退抚基金,虽无主权财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权财富基金之实。
其次,央行表示,设立主权财富基金之国家,多以专法规范主权财富基金之设立及运作,尚无以央行法规范者。就我国而言,主权财富基金之设立宜订立专法,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主权财富基金管理机构」,且明订管理机构的政策目标;并于专法制定完善的治理及监理架构,俾使该机构的董事会能确保营运目标与政策目标一致。新加坡、韩国、中国均由政府全资成立国家投资公司,其制定公司治理架构及运作之经验,可供借镜。
最后,国内部分专家学者建议透过主权财富基金,取得关键技术发展战略产业,是本次修正草案总说明中所提出,然投资世界优秀关键企业的股权,借由参与董事会获得高层次全球软性外交的机会,帮助国家政策之推展等做法,恐与圣地牙哥原则的精神与诉求相悖离,而难以实现。所谓圣地牙哥原则,是2008年26个主权财富基金在IMF协助下成立工作小组,并提出该原则。圣地牙哥原则是一套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的自愿性指导原则,自愿签署圣地牙哥原则的主权财富基金,视同承诺其将遵循该原则所规范的内容。一旦遵循圣地牙哥原则,一国政府将难以借由主权财富基金,进行带有政策目的的投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