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捕嫌撞残25岁女骑士!她「智力减损肢体残」判国赔555万

警追捕嫌撞残25岁女骑士!她「智力减损肢体残」 判国赔555万。(中时资料库)

桃园八德分局员警在107年间追逐一名毒品治安人口时,行经莺桃路685巷口时闯红灯,遇上杨姓女骑士正通过绿灯,双方当场发生碰撞,杨女重伤昏迷,事后造成智力减损及肢体障碍,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杨女父母为此提出国赔2400万,一审因法官认为杨女也应自负6成责任,判警局赔偿杨女491万元,并赔杨女父母各32万元精神抚慰金,共555万元,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员,于于民国107 年3 月31日上午8 时至10时巡逻期间,因拦查追捕毒品嫌犯,开启警鸣器及警示灯一路追捕,行经八德区莺桃路658 巷口之路口时闯红灯,与一名杨姓女骑士未注意礼让,双方发生碰撞,导致杨女人车倒地,受有头部创伤并发脑出血及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骨折、右肺挫伤、两侧硬脑膜下积水、颈动脉海绵窦廔管之伤势,经接受复健药物治疗后,仍有意识及语言障碍、四肢运动功能障碍,所有日常生活需人协助,无法自理等之严重减损语能、肢能及意识 障碍等身体难治之重伤害。

杨女父母愤而提出告诉,各求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也替女儿求偿医药费等2400万余元赔偿金。

但姜员辩称,「我是因要拦查治安顾虑人口,才开启警示灯跟警鸣器驾驶警备车往对方逃逸方向驾驶,行经第一个兴隆街口时,我有减速,再行经第二个莺桃路658 巷路口时,该路口刚好有计程车右转,被害人骑在计程车的另一侧,我看不到,她骑车出现时就发生碰撞,我认为已尽到相关的警示责任,事故是因被害人从巷口驶出时没有礼让警备车,所以我没有过失。」

但法官认定,姜员身为警员,应该熟悉道路状况,行经路口处等人、车可能交会之路段,应注意车前状况,随时采取诸如减速等必要之安全措施,虽然他当时驾驶警备车执行紧急任务虽不受行车时速不得超越50公里及其行向为红灯号志之限制,但通过莺桃路658 巷路口时见对方行向为绿灯,应可预见该路段 恐有人、车交会,自应减速小心驾驶以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但姜员却未为采取此一积极防免手段即贸然直行欲通过莺桃路658 巷路口,因而与被害人人车发生碰撞,因此有过失。

但法官也认定,杨女骑车应可听闻警示灯和警鸣器等警号,却未避让,也要自负6成责任,扣除已获得的保险理赔后,判警方应赔杨女491万余元,并赔杨女父母各32万元,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