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拒测一次喷33万3000元! 气回「警察强拉吓到我」反打脸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江姓男子今年1月15日傍晚6时许酒驾骑车被抓,因为拒绝酒测还被依现行犯逮捕,事后不仅面临18万元的罚锾,还被法院依公共危险罪判罚15万3000元,相当于一次挨罚33万3000元,气得提出行政诉讼。不过,苗栗地院法官最终并未采信他的说词,裁定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

▲江男拒绝酒测挨罚18万元。(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江男在判决书中主张,上述酒驾行为一张罚单就写了两种行为,罚金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一行为两罚应该两害取其轻,「我没有戴安全帽去送菜给老人家,在门口被警察拉住机车,又从机车上强行拉住我后面的裤头,是警察强拉我,我在惊吓中反应不过来才拒绝酒测,当时有很多人在场,所以我想是我的错就跟着回警局自动配合做酒测,我都全力配合,可是不知道怎么会罚款这么重。」

江男强调,第一条行政法拒绝酒测罚18万元,第二条罚酒驾15万3000元,一张罚单写两样行为,「我是教会人员,非常感谢法官劝说和医生一路陪我戒酒,以前看诊都看错科,应该看精神科才能戒酒,我获得3个月良好的治疗,已经没有喝酒了,监理所应该了解全部过程。」

▲江男声称是被警察吓到才会拒测。(示意图/记者陈俊宏摄,与本案无关)

交通部公路总局新竹区监理所则主张,江男拒绝酒测,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4项处罚,是罚他以「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接受酒测的义务;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条第2款、第3款,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1项第1款予以处罚,是以「作为」方式违反禁止饮酒超过特定标准之不作为义务,故拒测和酒驾违反的义务不同,并不适用「一行为不二罚」原则。

苗栗地院法官也认同监理所的主张,认为江男的确有拒测和酒驾等违规行为,依法裁处并无不妥,最终裁定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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