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买做大F股市场 放宽券商资格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为鼓励仅具证券承销商资格券商推荐绩优外国企业申请股票第一上柜,柜买中心宣布修正《外国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8条,规定外国企业以申报辅导满6个月且未于兴柜股票市场交易申请上柜者,推荐证券商可以仅具备证券承销商资格。

根据规定,现阶段推荐外国企业第一上柜的证券商应在我国境内同时具备证券承销商及柜台买卖自营商资格,不过,外国企业申请股票第一上柜得选择由推荐证券商申报辅导满6个月或于兴柜股票市场交易满6个月的方式

柜买中心表示,由于外国企业申请第一上柜,不一定要先在兴柜市场挂牌,可直接上柜,也因此,囿于现阶段规定,只具备承销资格的券商无法推荐更多企业来台第一上柜。

对此,柜买中心将修正《外国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8条,规定外国企业以申报辅导满6个月且未于兴柜股票市场交易申请上柜者,推荐证券商可以仅具备证券承销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