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媒体产业公会共同声明 新闻有价 吁强制议价仲裁制度作为主要立法精神
包括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中视、民视、台视的五大声明如下
一、共同声明人支持立法保护新闻媒体产业,为落实新闻有价与公平竞争原则,应以强制议价仲裁制度为主要立法精神。
二、议价仲裁依法应尽快于一定期限内完成。
三、除议价外,若主张采基金拨补方式时,大型数位平台及政府对基金的捐赠应有强制性,且金额必须有明确标准。因机构媒体与非机构媒体之编采、制播人数与营运成本相差悬殊,基金应以媒体受雇人数为准,依比例拨补。
四、且基于媒体自治、自主原则,基金之拨补应由参与「我国新闻产业与大型数位平台对话会议」之四大媒体公协会(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中华民国电视学会、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负责制订发放规则,基金会仅为基本事务性运作,无审查权与补助金额之裁量权,亦无权组织审查委员会介入基金发放之审议。
五、在大型数位平台不透明的演算及分润机制下,世界各国新闻产业正逢前所未见变局。因此,立法的目标,应在于改善整体新闻产业环境,以促进共荣共好,吁请国人共同正视。
业者表示,大型数位平台严重影响国内新闻媒体产业,已形成极不公平竞争关系,国内媒体多年来广告因而巨额流失,虽仍竭力支撑,继续编采优质内容,惟此种技术架构下,扭曲的、不公平竞争愈趋恶化,将不知伊于胡底。
不只台湾,世界各国媒体均面临相同困境,澳洲、欧盟、加拿大、美国加州均已由行政、立法部门积极立法、介入,要求扭转大型数位平台不公平侵夺媒体获利的现况,以维护民主社会正常运作。
立法院新会期中,多位立委对此同表关切,相继提出法案,其中包括议价仲裁及设立基金方式,以解决大型数位平台与国内新闻媒体业者之间极度不公平、不对等之问题。
共同声明人希望立法机制仍应以强制议价仲裁制度为主要立法精神,若主张采基金拨补方式时,因机构媒体与非机构媒体之编采、制播人数与营运成本相差悬殊,基金应以媒体受雇人数为准,依比例拨补,且基金之拨补应由参与「我国新闻产业与大型数位平台对话会议」之四大媒体公协会,包括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中华民国电视学会、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负责制订发放规则,基金会仅为基本事务性运作,无审查权与补助金额之裁量权,亦无权组织审查委员会介入基金发放之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