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照登:关于死刑的一点想法
尊敬的王律师,您好!
前日有幸领会到了您对废止死刑的独到见解,感触良多。因未查询到相关法律文书,故无法分析劳荣枝案件本身,仅简单写一点观后感。人微言轻,且学识肤浅,缺乏社会阅历,故多有疏漏与不足,还请您多多包含。
对死刑的看法,我与您基本持同样观点。和身边同事、亲友提起此事,有两三人可以理性沟通,尽管他们不赞成废止死刑,但起码可以将立场放到一边,互相尊重对方的思想。在其他人那里,反馈来的只有指责与嘲笑,甚至有人提出恢复族诛、连坐和残酷的肉刑,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现状。也许,您多年的坚持,正是在顶住各方巨大压力下来之不易的成果。
法律为“政治”,或某种政治正确所干扰。就评论区而言,多数人并未体现出法律人的理性。若法律为政治所绑架,将会冲击本就脆弱的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只能停留在少数上层设计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脑海中。按照部分人的观点,强行将此问题政治挂钩,所得出的结论也许并非其所愿。
“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比刽子手更好的自卫手段,并通过‘世界指导性的报纸’把自己的残酷宣称为‘永恒的法律’,这样的社会也实在是太美妙了。”
“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以上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
第一次接触废止死刑的思想是通过贝卡利亚的学说。他认为,死刑是国家滥用刑罚权利的极端性反映。与杀人犯的区别在于,此时的刽子手具有公职身份。由此引申出核心问题,死刑的目的是什么?以国家的名义代替受害者进行合法报复?通过残酷的刑罚遏制暴力犯罪?前者争议不大,但后者我持保留观点,古代严刑峻法尚无法做到,甚至连造反这种诛九族的行为也是延绵不绝。在刑罚较为人道的今天,死刑的遏制作用只会更低,况且,大多数死刑犯并不畏惧死亡本身。贝卡利亚主张将死刑犯变成“劳役犯”,并认为这样的方式使丧失自由的罪犯陷入长久的痛苦,比实施死刑更具有更强大的阻止人们犯罪的心理暗示作用。过去,我国死刑罪名繁多,相关监督与救济手段长期缺失,必然有相当数量的无辜者含冤而死。即使我国已经成为完善的法制国家,多数人民的法治观念依旧是朴素的,故在国家层面,几无可能公开宣布废止死刑。现阶段能做的就是减少与生刑的差别(这一点在限制减刑的条款中已有体现);将部分罪名的死刑条款删除(比起数十年前已有明显进步)。大胆猜想,未来将会通过不实际执行的方式,形式上保留,但实质上废止死刑。
回到文章的最后一段话,也许此刻大家已经被前文的观念冲昏了头脑,无法看清,或者不愿看清作者的理念。所剩的,只是竭力申明(有些是歇斯底里的)立场。若将本段简写为“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不知会产生何种效果。(也许应该附上蒋、汪“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进行对照)。
我国法律是尊重生命的,但国人不尊重生命之陋习已延续数千年。所谓杀人偿命,不过是奴隶社会同态复仇罢了,封建社会所弃之物岂能存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
废止死刑,也许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节点。不管遭受多少非议,定会求索心之所向,不疲倦,不彷徨。
再次由衷感谢王律师,这混沌中的一丝阳光!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