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 应由立法机关处理
(图/本报系资料照)
大法官针对死刑是否违宪,近日在宪法法庭进行辩论。从结论先说,欲以司法机关包含宪法法院在内,来认定维持死刑为违宪是相当困难的事。原因在于,关于死刑的存废关系到国民感情,故应以民意机关来处理才妥当。
综观各国对于死刑存废的作法,在废死国家中,德国联邦共和国宪法、奥地利共和国宪法、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是以宪法明文规定「死刑应予废止」;又或是,荷兰王国宪法、瑞典王国宪法规定「不得判决死刑」;瑞士联邦宪法则规定「政治犯不得宣告死刑」;义大利共和国宪法则是「除在战时,军法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判处死刑」。除此之外,几乎均以立法机关来处理。
例如,英国于第2次世界大战后,废止死刑声音高涨,但英国并不走由司法机关来处理的路,而是于1946年、1956年两度经下议院通过废死法案,但都被上议院否决,最后再接再厉,才在1965年让废死法案经上下两议院通过,达成废死心愿。
美国联邦宪法增修条文第8条虽有规定,在一切案件中,不得处以非常残酷之刑罚;日本昭和宪法第36条也规定,绝对禁止公务员施用拷问及残虐之刑,但不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抑或日本最高法院均认为,死刑本身并非属于残酷的刑罚,而须视死刑的「执行方法」,才能论断是否属于残酷刑罚。
例如,以火烧执行死刑,或以四肢绑在四只马上来执行死刑,又或是以斩首方式执行死刑等,才属于残酷刑罚。因此,美国与日本均不认为维持死刑为违宪。
因此,在美国的50州当中,有密西根州、罗德岛州、威斯康辛州、缅因州、堪萨斯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德拉威尔州等,甚早就已废死,但全数均是以「州议会立法」的方式完成废死,而非以释宪方式达成废死。
不过,除了上述各国的范例之外,有个地方正以「比较特殊」的方法来达成废死的目的,亦即香港,直到今天,在法律上虽然仍维持死刑的规定,但在实务上,香港的法院就是不会判决死刑,使得香港在事实上亦可视为废死的地方。以此来看,我国现在也似在走香港之路。
然而,宪法法庭已展开对废死与否开庭辩论,笔者期以法庭之友的形式,说明死刑存废应由立法机关处理的论点,期能供我国宪法法庭参考。(作者为国立中兴大学前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