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公务员之死 「平庸之恶」的渊薮哪里来?

▲劳动部吴姓员工自杀死亡事件,劳动部出具调查报告指称,涉案长官目的良善。这样的说法,被多数舆论批评、否定。(图/记者李毓康摄)

● 谢碧珠/自由言论者

对于今年11月初,劳动部吴姓员工自杀死亡事件,劳动部出具调查报告指称,涉案长官目的良善、求好心切。这样的说法,被多数舆论批评、否定,这些批评与否定,笔者原则上是认同的。

此外,有学者提出修法之论;惟笔者认为,在公务体系特别权力义务关系下,主管实质上拥有行政裁量权。在现行官僚文化下,这个行政裁量权,形成很扎实的行政伦理基础,对公务员形成很严厉的牵制作用。

即使公务员依公务人员保障法行使所有的救济程序,实务上仍然难以得到实质的救济,甚至会因而被贴上不服从领导的黑标签,除了造成升迁的障碍外,于公于私,任何公务或事务处理,被处处刁难自不在话下,处境通常会更艰难,甚至会受到同侪的排斥或疏离。徒法不足以自行,官官相护,修法意义其实不大。

法制上修法改革 都只是缘木求鱼作法

所以,要说如何在法制上进行改革或修法,个人认为都是缘木求鱼的作法,对实质被不法对待的公务员而言,终究还是起不了什么效用的。想来,吴姓员工采取以求明谏的作法,又岂不是透露着,现有的救济管道,其实是不切实际,没有效用的,也因此才选择用死亡的方式,来表现他对现行体制的绝望吧!笔者虽然不认同吴姓员工抗议的手段竟然是死亡这一条路,但是对于他的绝望却是感同身受的。

整个事件,就是官僚文化使然。有权力的人可以决定,是不是要滥权,又或者要公平,这一切都是所谓的「行政裁量权」在作用。在行政机关内部,主管有权行使他认为的权力行使方式,虽说恣意妄为是滥权,是违法的,但实务上要不是证据充分,或者有人死了,谁来认定这个违法事实?这便是实务操作最艰难的症结点。

平庸之恶的提出,在我们看来,无非是以哲学之理在为涉案官员找脱词,实质和调查报告,说她没有恶意,目的良善,求好心切,同是一样的立意,就是认定这位官员「没有错」。

▼涉嫌霸凌的分署长谢宜容。(图/翻摄YouTube)

错的人是谁? 岂不就是拔擢她的人吗?

笔者以第三人的角度观察,平庸之恶的概念,若对应到事件当事人吴先生,恐怕是个讽刺或诬蔑的说法。在这个事件的关系人中,他其实就属最基层的公务员,而他付出的代价却是死亡,以死明谏公务体系的不公不义。在我们看来,他的道德勇气是何其高尚,令人尊敬。

当然,这种代价太高,笔者着实并不认同。亦即,与其说他是因工作负荷太大,被工作压垮,不如说他是在对为整个体制发出最严厉的怒吼。这样的情操,用平庸之恶来说嘴,实在是错误的,逻辑更是谬误。

对他而言,他的死,难道不是要告诉世人,他很认真、他做了很多事、他的能力不差,他的人格是清白的、是高尚的,他不应该受到某长官无理的谩骂与否定。所以,平庸之恶这样的哲理概念,出现在吴先生的死亡事件中,在我们看来,是何其大的讽刺与诬蔑。

最后呼吁,要说涉案官员是犯了平庸之恶,那岂不该问恶的渊薮哪里来?又若对应吴姓员工自杀是平庸之恶,那也请不要以此为借口,来为权贵滥权霸凌员工进行擦脂抹粉。盖如此,对死者而言,不免是诬蔑,无异在侮辱他的死亡,是何其的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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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人是谁?岂不就是拔擢霸凌者的人吗。(图/记者屠惠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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