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顾:过去20年 退学规定步步松

从一律「二一」,到「累计双二一」、「连续双二一」,再到取消双二一……回顾过去20年,退学规定步步松!

1998年前,根据《大学学生学籍共同处理规则》,各校大学部学业成绩不佳而勒令退学的规定是一律「二一」,仅对特殊学生(侨外、蒙藏原民身障体育资优生等)放宽为「三二」也就是三分之二学分不及格才遭退学;1998年8月19日教育修正《大学法施行细则》,退学规定交给大学自主,当时大部分学校都延续既有的二一规定。

不过「学业退学」规定2011年开始松动:当年台师大一名遭退学学生提起申诉,校方检讨制度后决定取消二一退学规定;2015年又有赖士葆等29名立委联名提案,认为《大学法》第28条里的二一退学和开除学籍规定「影响学生受教权」,建议取消。虽然最后《大学法》第28条修正法案并未通过,但已经造成热烈讨论。

事实上,当时正是少子浪潮侵袭高等教育的起点,就算修法没过,学校也悄悄「微调」。像静宜大学早在2013年就以「为鼓励本校学习落后学生更有机会完成学业」为由,废除学业退学规定;台大于2015年放宽退学标准,改为「二一加三一」(某学期遭二一,次学期又超过三分之一学分不及格);政治大学2016年也决议再度放宽门槛中正大学2017年再度放宽为「累计三次二一」,同一年佛光大学表示基于「不放弃任何学生」的教育理念,取消学业退学制度。

目前几乎没有学校采单二一制,都改成双二一,差别只在于是比较宽松的「连续」两学期二一或比较严的「累计」两学期二一;也有学校是「累计三次二一」才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