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过「18岁公民权」修宪案 这位市长在8年前就已在立院提案

立院通过「18岁公民权」修宪案 台中市长卢秀燕在8年前就已在立院提案。台中市政府提供

立法院今(25)日表决通过18岁公民权修宪案,但早在民国103年6月,时任立委的现任台中市长卢秀燕就已提出「降低投票年龄为18岁」修宪案;卢秀燕表示,将投票权降为18岁的修宪案,完全符合社会期待。

立院通过「18岁公民权」修宪案 台中市长卢秀燕在8年前就已在立院提案。台中市政府提供

除了103年外,卢秀燕于105年3月再次在立法院提案修正「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条文,也是该届第一个成案的修宪提案,将取得选举权之年龄由现行20岁调降为18岁,以符合社会期待。

台中市长卢秀燕今天表示,全世界超过9成的国家,无论其政治、社会及经济情况如何,年满18岁即享有投票权已为世界趋势;尤其在台湾只要满18岁就有服兵役的义务,在刑法上也负有完全的责任,且政府许多决策都与18岁到20岁年轻人有关,因此应该给予相对应得的投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