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家屬、醫師被迫扮死神,善終修法不宜拖

台湾「病人自主权利法」,实施4年仅逾4万人签署。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五年前,随着亚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权利法》诞生,台湾民众终于拥有「自主善终」的权利。但由于定义严格,预立医疗决定签署率偏低,以及未考量两千多名植物人处境等因素,以致产生无意识病人「断食善终」是否「被善终」的法律、道德及医学伦理争议。近日一名八十岁老母将照顾半世纪的脑麻儿闷死被依「家暴杀人」起诉,更为「善终」议题增添沉思空间。

台中医院的毕柳莺医师曾协助一五六名患者执行「断食善终」,其中包括八十八名无意识插管病人。可见,社会对于「善终」观念已逐渐改变,断食善终甚至可能是许多不堪长照压力家庭的另类「救命药」。但人命关天仍是社会根深蒂固的观念,要改变「生命规则」,必须先思索各种可能的道德风险。

断食善终引发的争议,须先厘清的,就是它与安宁缓和医疗、自主善终、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以及加工自杀之间有何差异。简言之,目前最具争议的积极安乐死及加工自杀,是透过投药等加工方式缩短他人生命;但安宁缓和医疗及自主善终,则要求以「不干涉、不加工」方式,让病人自然死亡。

根据《病主法》,病人若符合罹病末期、处于不可逆转之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等,且已预立医疗决定,医师即得依其意愿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喂养。亦即,目前在台湾已可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包括断食、断水在内的自主善终,但仍须由医师把最后一关背书。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一,是很难、也不宜以「违法安乐死或自主善终」的二分法,对无意识病患的断食善终做一刀切的归类,故而有一法律模糊地带尚待厘清;其二,目前并无法律或医学规范要求断食善终应如何进行,但现实上,至少已有八十八条人命——尽管他们已无意识且病情已不可逆,消逝在法律灰色地带。这也说明,现行《病主法》的生命规则,已无法契合当前社会需要。

另一方面,「断食善终」也未如其字面意义那般完美无瑕,如何认定「自主」,仍是首先必须突破的门槛。例如,在病患尚有意识时虽未预立官方认可的医疗决定,却已告知家属或载入遗嘱、私人纪录,表明有自主善终之意。然而,现行法律要求预立医疗决定须先自费咨商并至官方登录在案,致使他们被拒于善终门外,这显然不合情理。

随着「与其无尊严活、不如一死解脱」的观念愈来愈普及,其背后,涵盖了重病者不堪病痛及不忍拖垮全家,和家属心力交瘁或不忍至亲再受无意义医疗折磨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病主法并无「代理善终」之规定,《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也仅允许靠医疗延长濒死过程的病患家属能代理善终,即显得不敷所需。因此,多年来社会不时传出照护者「弑亲」后寻短的悲剧,这恐怕必须重新思考启动修法解决。

日本法院日前就医师大久保愉一协助渐冻症患者求死案作出判决,认定大久保愉一接受患者委托投药杀害,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可见,生命权与自主善终权的拔河,在任何国家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由此看,何谓善终、如何善终,仍有许多亟待思考的角度及需要跨越的门槛。

在台湾,当何时死亡已可交由「人」来定夺,这个「人」是否仅限于意识清楚前的自己,或非要有官方纪录才行?行政及立法机关都应尽速研议是否修法,而不是让医师及家属被迫潜入「地下」扮演死神,还要承受法律责任与道德非议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