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果汁总店长日操11小时 没劳健保忍9年 怒告求偿结果曝

高雄连锁果汁总店长,不仅每天工作日操11小时,还没有劳健保,隐忍9年后怒告求偿。(示意图/shutterstock)

高雄市一名伍姓女子在知名连锁果汁店担任总店长,平时在各分店奔波,每天工时高达11小时,月休仅4日,却没加班费和劳健保,忍耐9年后对老板提告,要求归还加班费等共276万元,并补缴23万劳退金。高雄地院审理后,判老板应支付伍女191万元、提拨18万劳保退休金专户,并开立非自愿离职单。

根据判决书,伍女主张,她自102年3月1日起受雇于被告,并受指派至果汁店各分店从事工作,受雇期间工资为每月49,000元,每日从早上10点到晚上9点,工时11小时,月休4日,每月有4日之休息日出勤,且每出勤日均有加班3小时,被告应给付平日加班费1,379,040元,休息日加班费1,011,840元。

原告认为,她自受雇被告第4年时应有特别休假14日,第5年至第9年每年则有15日,惟原告均未休过特休,是被告应给付特休未休之工资130,640元。另被告于原告任职期间,没有为其提缴劳工退休金,虽事后补提缴98,760元之劳工退休金,原告仍得请求被告将差额236,414元提缴至劳工退休金专户。

伍女指控,自己多次向被告请求如实给付加班费,双方因而产生嫌隙,她预备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时,才发现老板未依法投保劳健保及提缴劳工退休金,经向劳工局提起调解申请后,被告于111年5月3日紧急为其投保劳保,但投保薪资仅有25,250元,远低于薪资49,000元,因此要求老板给付2,762,437元,另提缴236,414 元至劳工退休金专户,并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果汁店老板辩称,伍女于102年3月受雇被告,约莫3个月即离职,年资已中断。嗣于105年5月左右再受雇儿子经营之分店,至111年5月18日原告发函终止劳动关系而离职,双方并无雇佣关系。纵令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已约定所给付者包括各项加班费、特休薪资、退休金提拨及保险补贴(下称统包制)。依照双方统包制之约定,显然优于劳基法规定,原告起诉显然违反诚信原则。

高雄地院认为,纵使双方有统包制之约定,仍应能区分何者为平日工资、何者为加班费,并就统包范围详为约定,然被告并无提出工资清册,且记载于攷勤表上之各项数字并无记载名目以及计算方式,更无统包制相关文义之记载,判处被告仍应依法给付加班费191万元、提拨18万劳保退休金专户,并开立非自愿离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