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懲獨 雷聲大雨點不小
大陆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热议。陆委会则以「北京对台不具司法管辖权」、「中共法律与规范无拘束力」回应,呼吁国人安心。但我等真能因而「放心」否?
首先,对岸并未认为台湾属于「领域外」。何况基于「保护原则」,若干对国家利益或人民权利侵害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例如内乱外患、伪造货币等,根据各国或地区刑法,纵该犯行在「领域外」,仍得追诉处罚(学理称「刑法域外效力」)。我方主张「不具司法管辖权」、「法无拘束力」,在大陆看来法理恐站不住脚。
其次,「意见」在大陆法制定位上原属「司法解释」性质。规范目的在明确其刑法第一○三条第一、二款的分裂国家与煽动分裂国家罪之适用。唯对比「意见」规定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及「兜底项」,范围含括甚广,实不无扩张或逸脱其上位母法即解释标的内容,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政策的重要性言,倘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或较符合其「依法治国」要求。
从而此番「意见」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司法机关,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所谓「两高三部」)制发,动机颇值探究。加上「意见」公告及施行,时机敏感,更强调可科处极刑(死刑非新设,原见于大陆刑法第一一三条规定),与援用终身追责、缺席审判等特殊安排,均显示现阶段北京当局「遏独」心切。为落实发挥此部法律威吓力,短期内会不会有新「台独顽固分子」名单,或实际审理「打独」案件曝光,我方应加戒慎。
由李明哲、杨智渊(首位被大陆以「分裂国家罪」逮捕起诉)等案来看,除入境大陆当然无法豁免其司法管辖权与「意见」适用,致往来两地的台商、台生、台劳、甚至登陆发展艺人不免成为「高风险族群」外,有人臆测陆方将透过第三地引渡涉嫌台籍人士,以贯彻该司法解释。
但我认为此举机率不大。因一来引渡受制于「双重犯罪原则」,即请求引渡国与被请求引渡国均须认为构成犯罪。然目前尚未见有国家立法认同「台独」构成犯罪;二来与大陆签订相关合作条约国家有限。且过去因对贪污受贿犯罪保留死刑适用,导致陆方对外提出引渡请求时,常被一些国家以「死刑不引渡原则」拒绝;三来引渡易生人权、政治与外交争议,限制颇多。例如二○二二年底欧洲人权法院曾以「有遭虐待与酷刑重大风险」为由,反对波兰引渡台籍诈欺犯嫌刘宏涛赴陆。
虽说如此,仍不能排除部分与陆交好、支持「一中原则」的国家或地区,以治安因素将「涉独」台人课予驱逐行政处分,再配合交陆方递解出境的可能性。
综上个人研判,「意见」恐「雷声大,雨点亦不小」。日后果有国人因此遭惩治,威胁人身自由,不啻对我政府威信,与既有两岸司法互助及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协议的有效性,又是一记重击。再对照金门胡姓军人钓客遭扣滞陆已逾三个月,试问我当局:在空言安抚民众同时,是否也该检讨改进长久以来未见成效的相关「人道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