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 北捷前官员重判10年

美河市共构建筑案,位于新北市新店区中央路与环河路口,基地面积2.8万坪、紧邻新店线捷运机场,2001年北市府与日胜生建设签约兴建13栋住宅、2栋商办及1栋购物中心,总户数2,200户,总销售金额约285亿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美河市建地由北市府提供99.35%土地,日胜生出0.65%的土地和施工建造,2007年委托旭洲公司鉴定总成本237.8亿元,做为北市府与日胜生分配权益的依据。

判决书指出,2007年3月高嘉浓以日胜生制作的「预算补充说明书」,提高外墙等70项工程预算,窜改旭洲公司鉴定报告,指示课长王铭藏依假鉴定报将开发案总成本提高到252亿余元。

合议庭指出,高嘉浓授意王铭藏,将原来应直接以工程费的16%计算的「建物建造费成本的间接工程费」,擅自提高用18%计算,拉高日胜生可以分回的楼地板面积比率,最后定案的分配楼地板面积比率北市府30.75%、日胜生69.25%,同年4月审议通过报请郝龙斌签准,致日胜生多了1,932.37坪,北市府相对少了1,932.37坪,损失5亿900万余元。

合议庭根据联开处旭洲公司人员作证,高嘉浓伪造旭洲公司的鉴定报告,因为伪造本没有旭洲的钢印,且计算数字不合;以及检方扣到一张高嘉浓的手写注记13项工程费总额,比对伪造版的总成本鉴定报告,数字「相似」,有的完全吻合,有几笔只差几元,据此认定高嘉浓伪造旭洲公司的鉴定报告,图利日胜生公司。

判决书指出,检方侦办时与案发已相隔6年,相关证物多已灭失,高嘉浓辩称被下属蒙骗,王铭藏供称受高嘉浓指使,以及检方查无收贿对价情形,最后依图利罪判高10年、王4年徒刑,各褫夺公权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