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管好“有形之手”需覆盖全链条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连接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上市公司数量被视为衡量一地经济活力和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为此,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优惠政策和高额奖励来推动企业上市,奖励金额从数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甚至直接将中介机构纳入奖励范围。

然而,奖励金额的比拼可能扭曲市场。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奖励而迁址,而非基于成本或市场最优决策;一些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在奖励诱惑下“创造条件”上市;还有一些企业短期内无需上市,却在各方推动下加入IPO队伍,挤占上市资源。《规定》禁止此类奖励,有助于市场回归效率逻辑,确保真正有竞争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上市。

但是,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的奖励”只是各地奖励政策的一部分。在企业上市前的各个环节,如辅导期、地方证监局验收、地方股权市场挂牌等,地方政府已经细化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不仅限于企业和中介机构,还包括风险资本。例如,某直辖市规定,在当地证监局申报上市辅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申报材料获交易所正式受理奖励200万元;东部某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中介机构收费50%的补助;西部某省会城市对拟登陆科创板企业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10%的部分予以最高200万元奖励。

企业在上市后,“有形之手”依然可见。一些地方政府直接给予迁入本地的上市公司重奖,上市后的再融资、重组并购等环节也有相应的奖励,甚至有地方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纳入政府管理范畴,确保本地上市公司“安全”。

各地不同的奖励政策在不同地域之间、在上市与非上市企业之间制造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政府奖励与发行上市结果脱钩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由于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尤其是在中西部非中心城市,这种竞争不会轻易止歇。许多奖励并未直接与上市结果挂钩,但仍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建议《规定》不仅要严把上市“入口关”,还应涵盖上市前后整个链条,以更有效地杜绝可能的规避行为。

总之,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避免地方政府对上市结果的奖励,有助于构建公平、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但是,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政策覆盖上市全过程,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