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子肺部惊见阴影「2年后癌变」!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逆转

▲女子毛玻璃结节病变,保险公司却不理赔。(示意图/翻摄自photoAC)

图文/CTWANT

许多人会买保险以防万一,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够理赔。大陆上海一名女子被诊断出肺毛玻璃结节,公司为员工买了团体重大疾病险,然而后来毛玻璃结节癌变,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对簿公堂。

张女2020年6月体检时发现肺部阴影,就医并住院检查,2021年9月首次发现右肺上叶前段及右肺下叶背段存在毛玻璃结节,但未进行手术治疗。同年10月她入职一间外资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应公司要求到医院复诊,显示「结节未增大,亦无其他异常」。

外资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间,连续为员工购买团体重大疾病险,合约规定「被保险人因本次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重大疾病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到了2022年11月张女再次就诊,结果显示有肿瘤病变可能,2023年2月确认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微浸润腺癌),于是马上住院动手术,康复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气得她告上法院。

▲张女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示意图/翻摄自photoAC)

一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资金损失、律师费等,法官支持支付保险金的诉求,驳回其他申请;二审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不支付保险金,张女亦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求。

案件审理时,双方围绕「既往症免赔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及是否有效」、「毛玻璃结节是否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既往症」2个争议展开辩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签订合约时,已经检查出肺部毛玻璃结节,因此根据合约有权拒赔;张女则表示,她因肺癌进行手术治疗,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且毛玻璃结节不等于疾病,所以投保前没有既往症。

法官综合考量保险合约中「既往症免赔条款」约定及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最后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女保险金,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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