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車辦案准用多久 爭論不休

法务部曾推出科技侦查法草案,有意让「追踪技巧」相关办案手段法制化,但被外界认为有侵害人权之虞,法案目前难产。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检警自行使用M化车缉捕罪犯,法院是否应完全排除证据能力,在法界争议多年;法务部曾推出科技侦查法草案,有意让「追踪技巧」相关办案手段法制化,准允M化车由检察官授权警察操作两个月,但被外界认为有侵害人权之虞,法案目前难产。

法务部检察司长黄谋信说,立法目的是让已在运作的侦查作为法制化,希望侦查中透过M化车等科技侦搜的证据都有法源依据。黄谋信表示,科侦法若能完成立法,更有助于检警执法的正当性。

事实上,法务部先前草拟的科技侦查法并非以设备、种类定义有追踪功能的查案器材,而以「全球定位系统或其他具有追踪功能」器材定义,「M化车」、「GPS」专有名词不入法,考量原因是追踪器材日新月异,现有工具如果将来被淘汰,不必再度修法,以免破坏法的安定性。

不过,当初草案订检警在两个月内有权运用M化车,未比照搜索、监听等先向法院声请取得同意的令状,遭质疑可能滥用,学界也质疑两个月时间太长;为避免滥权争议,法务部考虑提高法官保留密度,限缩在两个月以内、甚至两、三天即可,希望在隐私权侵害与侦查效率两者间求取平衡点。

法务部曾对此召开多次研讨会,有人主张检警抓人本身就备有拘票,有强制处分权力,「怎么找到对象」不是重点,不过,多数意见都认为,办案器材的使用,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较好。

犯罪技术、科技日新月异,执法人员一定得跟上脚步,是大势所趋,科技侦查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委员、学者、执法者与民间团体大致认同,但检警擅自使用M化车办案多久才不侵害人权,仍争论不休。

曾负责研拟科侦法的前检察官、律师黄致中说,面对科技侦查手段多样化,科侦法有存在的必要,但外界对科侦法讨论失焦,只因部分条文有侵害人权之虞,就「全盘推翻」,行政机关也就此搁置,反而忽略正面影响。他指出,外界若觉得法官保留密度、监听LINE等问题,应更严谨、谨慎地规范使用,可以在立法院内讨论,而非一概否认整部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