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接收已故友人猎枪遭查获 1审判囚2年上诉结果曝

苗栗县经营槟榔摊的杨姓男子,因接受欠债李姓友人以枪抵债,一审法官审酌杨男犯罪情状显可悯恕,减刑轻判2年,杨男仍不满判太重,上诉遭二审驳回。(王煌忠摄)

苗栗县经营槟榔摊的杨姓男子,3年前接受欠债李姓友人以猎枪抵押,不料李男因故离世,杨男将枪枝私藏,去年遭警方查获,一审法官审酌杨男犯罪情状显可悯恕,若依《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科以最低刑度仍嫌过重,轻判2年,杨男不满判太重,上诉遭二审驳回。

检察官起诉指出,杨男基于持有具杀伤力之非制式猎枪犯意,在2020年过年期间,在苗栗县铜锣火车站附近,收下李姓男子抵押猎枪1把,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38分,遭苗栗分局搜扣取得枪枝。

苗栗地院判决指出,杨男在审讯时供称枪枝为李男所交付,为李男已于2020年9月2日死亡,参诸本案枪枝数量仅1枝,与大量拥枪自重、专门恃枪为非作歹之人当有不同。考量被告始终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纵对杨男处以法定最低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犹嫌过重,爰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判2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5万元。

杨男不服上诉指出,在侦审中均自白认罪,犯后态度良好,愿意以公益捐或服劳役方式回馈社会,请法官审酌其有正当工作,与妻离异后家中尚有2名幼儿须扶养等情,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等。

二审法官审理,杨男非法持有枪枝时间甚长,且属警方持法院搜索票始查扣,所为漠视法纪,难认系一时失虑致罹刑章,又杨男因另案持有第三级毒品,经检察官起诉后尚由原审法院另案审理中,审酌上情后,认杨男不符合《刑法》第74条规定「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缓刑要件,因此杨男上诉为无理由,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