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三义乡代江明政当选无效之诉 二审判决结果出炉

苗栗三义乡代江明政在当选无效诉讼,不服一审判当选无效而提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11日判驳回,全案确定。(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苗栗县三义乡民代表江明政去年选前涉嫌向李姓选民贿选,以2000元买下全家4票;并以3000元向熊姓选民贿选,刑事一审今年4月间依违反《选罢法》判3年7月。民事一审判处当选无效,江不服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今天判决驳回,全案确定,不得上诉,江将面临解职。

判决指出,江是苗栗县三义乡111年乡镇民代表第2选区参选人,去年10月间在选民李男住处,以每票500元向李买全家4票,期约在选举时投票给他,李收下贿款,并允诺转交家人;江并在10月间以每票3000元代价,向熊姓选民买票。

江自去年11月17日至今年3月2日遭羁押,去年11月26日选举投票结果由江胜选,经苗栗县选委会同年12月2日公告当选。案经苗栗地检署依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交付贿赂罪起诉,并对江提起民事当选无效之诉。

李在警询及检方侦办时证称,江交付2000元,要求他与家人投票支持,但李在刑事一审时改口说,交给家人的1500元是他自掏腰包,要求家人投票支持江。

江否认贿选,辩称没拿钱给李,且李是他竞选对手结拜兄弟;江虽坦承拿3000元给熊男,但辩称是办问政说明会的场地费及清洁费。

一审民事法官不予采信,今年3月29日判处当选无效,江不服上诉。刑事一审今年4月13日依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判江徒刑3年7月,褫夺公权5年。

民事二审台中高分院法官认定,江基于行贿目的,交付李及他家人共2000元,要求投票支持,符合选罢法交付贿赂罪要件,驳回上诉,全案确定,不得上诉,江将面临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