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im.B吸金上億元 易富寶負責人繳回所得、賠償受害人獲緩刑
易富宝有限公司李姓负责人及股东等4人,模仿im.B公司模式,透过网路招揽不特定投资人,推出各式专案供投资人认购,4年来吸金1亿7588万元而被诉违反银行法等罪,李等人认罪且缴回犯罪所得,台南地院今下午宣判,认李等人犯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等分处2、1年刑,均获缓刑。
合议庭认李男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中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2年,缓刑4年;王男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中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2年,缓刑4年;黄男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中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2年,缓刑4年;沈男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中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1年,缓刑3年。
检方起诉,李、王、黄为易富宝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模仿im.B公司(台湾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模式,透过网路设立「易富宝媒合平台」,招揽不特定投资人参与其投资说明会,向投资人宣称可透过该平台借款给有不动产抵押贷款需求者。
同时,李等人依据抵押不动产所在位置,推出「台南安平」、「高雄桥头」、「台北文山」等借款专案供投资人认购,有意参与投资投资人,将投资金额汇入沈男帐户内,黄再转汇至易富宝公司名下帐户,李于2020年4月间成立信鑫公司后,投资人则将投资金额汇入信鑫公司名下帐户。
据统计,李等人自2019年5月间起至去年6月间止,吸收投资金额共计1亿7588万元。
合议庭指出,李等4人均于侦查中自白,且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均依银行法中相关规定减轻其刑。4人均坦承犯行,且已赔偿被害人,依李、王、黄犯罪情状,若科以法定最轻本刑3年,未免过苛,另考量沈仅提供帐户角色,涉案情节并非重大,均依法酌减其刑。
合议庭认为,李、王、黄以投资方案吸引投资人,得款高达1亿元以上,而沈提供个人帐户,4人所为实已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管理甚钜,所为实应严惩,惟念他们犯后坦认犯行,兼衡其吸金规模、犯罪手段、情节等一切状况,分别量处其刑。
合议庭表示,4人均无前科,因一时失虑致罹刑章,事后已坦认犯行,深知己错,并已全数赔偿被害人,并宣告缓刑。
台南地院指出,易富宝公司负责人李男等4人均于侦查中自白,且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均依银行法中相关规定减轻其刑,并已全数赔偿被害人,并宣告缓刑。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