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保全为闪「这棵树」撞死 嘉义县府判国赔396万
嘉义地方法院判嘉义县政府国赔胡家人396万余元。(廖素慧摄)
胡姓男子在故宫南院担任保全,2022年2月间凌晨下班途中,骑机车行经嘉58-1线为闪避1棵倒下的花旗木,人车滑倒撞到路边缘石,伤重不治,家属认为嘉义县政府未尽职管理路树,提出国赔,法官判县府赔偿胡妻及2名孩子共396万6190元。
胡男家属主张,胡男于去年2月20日凌晨骑普通重机下班回家途中,在嘉义县太保市东势里嘉58-1线3.3公里处,因1棵路树被风雨连根拔起,横倒在慢车道上,他为闪避路树,但天雨路滑,而擦撞路边缘石,人车倒地,致头部与颜面钝性创伤,因中枢神经性休克死亡,足见县府对路树管理有欠缺。
嘉县府辩称,当时虽有风雨,但未达台风等级,且沿线同批共种有384棵树,只有1棵倒下,且倾倒路树占车道未达2分之1,已善尽管理义务,死者测出酒精反应,疑酒后驾车以致骑车不稳,拒绝国赔。
法官审理认为,县府委由外包商负责管理维护路树,其他路树有支架撑住,这棵路树2021年9月间拆除支架后未重新加固,案发当时风雨未达台风等级,仅略有风雨就造成这棵路树倾倒,管理确有疏失,且死者测出酒精浓度仅0.09毫克,未达构成公共危险罪的0.25毫克。
因而法官判决嘉义县政府应赔偿胡男妻儿共396万余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