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闪倒木摔车亡 嘉县府国赔396万元
嘉义地方法院判嘉义县政府国赔胡家人396万余元。(廖素慧摄)
胡姓男子在故宫南院担任保全人员,去年2月间凌晨下班途中,骑机车行经太保市嘉58-1线时,为闪避1棵倒下的花旗木,人车滑倒撞到路边缘石,伤重不治,家属提出国赔诉讼,法官认为嘉义县政府未善尽路树维护、巡查责任,判决县府应赔偿胡妻及2名未成年子女共396万6190元。
嘉义县政府建设处长郭良江1日表示,死者撞到路边缘石与倒塌的路树有一段距离,树倒与死因没有因果关系,将会提出上诉。
胡男家属主张,胡男去年2月20日凌晨骑普通重机下班回家途中,在嘉义县太保市东势里嘉58-1线3.3公里处,因1棵花旗木树被风雨连根拔起,横倒在慢车道上,他为闪避路树花旗木,却因天雨路滑,擦撞路边缘石,人车倒地送医后死亡,足见县府对路树管理有明显缺失。
嘉县府辩称,当时虽有风雨,但未达台风等级,且沿线同批共种有384棵树,只有1棵倒下,且倾倒路树占车道未达2分之1,已善尽管理义务,死者测出酒精反应,疑酒后驾车以致骑车不稳,不应负起国赔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县府委由外包商负责管理维护路树,其他路树有支架撑住,倒下的路树2021年9月间拆除支架后未重新加固,案发当时风雨未达台风等级,仅略有风雨就造成这棵路树倾倒,管理确有疏失,死者测出酒精浓度仅0.09毫克,未达构成公共危险罪的0.25毫克。嘉义县府应负国赔责任,判决给付胡男妻儿共39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