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反光标志害车辆撞毁 竹县府判赔25万元
林姓男子3年前开着母亲的小客车行经新竹县芎林乡富林路三段,自撞分隔岛车辆全毁,所幸林男只须轻伤,他与母亲认为该路道未设反光标志牌警示,请求国家赔偿;新竹地院判国赔12万多元,高院重新计算数额,改判赔25万多元确定。
林男主张,2017年8月26日凌晨他驾驶母亲的汽车,以时速40至50公里速度,行经该处道路时,因路口设计或施工不良,中央分隔岛前缘向右突出,且未在系争分隔岛顶端设置反 光标志牌,致车辆直接撞击分隔岛而翻覆。
林男表示,该道路于原设有反光标志牌,于2015年10月遭撞毁后即未再设反光标志牌,新竹县政府未及时修复该反光标志,就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及管理即有欠缺,须赔偿汽车损失61万元及他的急诊医疗费用550元。
新竹地院认定县府有疏失,判决须赔偿汽车损害12万5000 元、急诊费用275元,双方不服都提上诉。
高院认为,该处道路两旁为一、二层楼零星房屋,间隔三、四间店面才有路灯之装设,且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1时许,并无自然光,道路的夜间照明并不充分,县府未在道路设反光标记及靠右行驶标志,须负国家赔偿责任。
但合议庭表示,林男开车经过不熟悉之路口,亦仍以时速40至50公里之时速行驶,未有注意车前状况,采取减速或必要之安全措施,也须负一半过失责任,判决县府须赔偿车辆损害25万6747元、急诊费275元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