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路口2年4起车祸!反光标志2年未修 竹县府要负起国赔责任
▲法官认为县府对于分隔岛安全管理确有欠缺,应负一半损害赔偿责任,判县府应赔275元。(图/记者陈凯力摄,下同)
新竹一名男子夜间开车行经芎林富林路,因分隔岛设计不良导致车辆翻覆、驾驶全身挫伤,驾驶依国赔法对县政府提出国赔。县府虽主张车祸与没设置反光标志无因果关系,但法官勘验肇事影片发现,现场照明不足、无夜间反光标志提醒,即使地上有黄色槽化线,仍不足以促进夜间行车安全。辖区警方也证称,该处2年间有4件车撞分隔岛,驾驶均无酒精反应,该分隔岛夜间的确没有任何反光效果,驾驶人的确无法察觉分隔岛之存在。法官认为县府对于分隔岛安全管理确有欠缺,应负一半损害赔偿责任。
林男2017年8月夜间开着妈妈陈女的汽车,行经芎林乡富林路3段交叉路口,因路口设计不良造成分隔岛前缘向右突出,分隔岛也无设置反光标志,林男开车撞向分隔岛翻车,造成林男车辆翻覆、林男全身挫伤送医。
林男及其母亲认为,县府是道路主管机关,对于标志、标线、号志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标志、标线、号志遭受损毁时,应及时修复。林男与母自网路GOOGLE取得的照片,发现2010年11月有设反光标,警惕驾驶小心,不过2015年10月分隔岛遭人撞毁后,即没反光标志牌。
林男与母认为,2015年10月以来县府都未修复标志,警方虽曾要求修复却未获县府理会,该处至今至少发生10余件车祸,林男与母主张「县府未尽及时修复义务之过失」,并依国赔法「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国家赔偿。林母2016年用79万买下这台车,事故发生后,车厂告知无法修复,只能卖18万元,导致她损失61万多元,林母并对县府求偿61万元。
县府主张,林男肇事是因未注意车前状况,偏离行驶路线撞分隔岛翻车,与车祸没设置反光标志,无因果关系,要求驳回请求。
县府表示,分隔岛是台湾省政府时期辟建,道路自精省后因公路法修法为新竹县政府,县府接管后分隔岛的设置没有变更,因此县府对分隔岛的设置并没有缺失。且该车祸路段已于2016年12月路面重铺,也设置近障碍物线,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碍物,提醒来往车辆,而路中障碍物得加装危险标志,也非必要设置,因此县府只是依职权审酌道路实际使用,认定是否有设置的必要,并没有管理疏失。
横山警方表示,该处分隔岛,2015年到2017年共有4件车撞分隔岛,驾驶均无酒精反应,事故发生时间均在深夜,现场昏暗,而该分隔岛却没有任何反光效果,驾驶人的确无法察觉分隔岛之存在。且2年期间县府均未修复具反光效果的标志,直到2017年8月芎林乡向县府申请,才施作标志工程,显见县府并未认定该处没有设置的必要。
法官勘验肇事影片发现,现场照明不足、无夜间反光标志提醒,即使地上有黄色槽化线,仍不足以促进夜间行车安全。且分隔岛正前方虽放了1 个橘色三角锥,但实际上要发挥功能,应该放置在分隔岛5 公尺之前,现场紧贴分隔岛的三角椎,并无法发挥警示功能。
法官综合相关原因,认为县府对于分隔岛安全管理确有欠缺,导致林男撞车翻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林男撞车自己也应负50%的过失责任。因此林男受伤医药费550万,自负一半责任,判县府应赔275元。
车损部份,法官发现,当时林男载曾男自撞分隔岛,2人却在警方抵达时表示自行就医,与常情不合,隔天就以18万元将事故车出售,对于林母主张车辆全毁还能出售,无法使人采信的,法官以车辆损失估算约25万元,判县府应赔12万5千元给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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