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苗栗同日2起落石砸车害厨师截肢 县府无积极作为判赔131万

▲苗62线同日发生2起落石砸伤人车案,法官认定县府3个多小时无积极防范作为,造成林姓厨师截肢等损害,判准国赔131万。图为林姓厨师驾驶的休旅车。(图/记者杨永盛翻摄,下同)

记者杨永盛/苗栗报导

苗栗县通往泰安温泉区的要道苗62线,遇雨容易发生落石坍方灾害,2022年3月24日下午在同一路段先后发生2起落石砸伤人车事故,分别造成游览车乘客、林姓厨师受伤送医。事后,林姓厨师主张游览车被砸后,苗栗县政府未设置任何拦阻落石或禁止通行设施,造成他被落石砸伤致截肢和精神受损,诉请国家赔偿156万余元。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认定2起事故相差3个多小时,县府无积极作为、道路管理欠缺,判决国赔131万余元。苗栗县政府工务处长古明弘表示,正研议是否上诉。

苗62线西起苗栗县大湖乡,东迄泰安乡,全长12公里,是通往泰安温泉区、原住民部落对外连络重要道路,但部份边坡地质破碎,遇雨或地震后,时常发生落石阻碍通行,甚至多次砸中人车受伤。

2022年3月24日下午1时15分左右,一辆载着台中市梧栖区公所志工旅游团游览车,行经苗62线约6K处遭3颗落石击破车窗,一名老妇脸割伤送医。同日下午16时52分,在泰安乡一家活鱼餐厅工作的林姓男子(63岁),开车在5.9K处也被落石砸中受伤送医。

林男主张,落石造成友人借他的休旅车严重毁损,右手指骨部分截指和多根手指开放性骨折和肌腱损伤,至今截肢仍不时疼痛难耐,手指无力无法再从事餐饮业工作,不但无法自行驾车外出,还须妻子协助穿衣,精神痛苦不堪。因此,他对苗栗县政府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医疗、劳动力减损16%、看护和交通损失,以及赔偿精神上损害50万元,合计请求国赔156余万。

林男主张,苗62线为苗栗县泰安乡对外联络道路,苗栗县为其管理机关,该案发路段的邻近路段,曾在2016年1月4日、2016年4月12日、2017年3月14日、2019年3月14日以及本案当日发生2起落石击伤用路人事件。

▲苗62线同日发生2起落石砸伤人车案,法官认定县府3个多小时无积极防范作为,造成林姓厨师截肢等损害,判准国赔131万。图为游览车受损情形。(图/记者杨永盛翻摄)

原告主张,造成他受伤灾害同一天前3个多小时,就发生落石砸伤游览车造成人员受伤,县府未在苗62线6K处及邻近路段勘查、了解落石原由,并摆放警示灯、拉警戒绳、交通管制、防止落石再次击伤人车等确保用路人车安全的紧急应变处置或措施,造成他一辈子无法回复的伤害,因此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苗栗县政府答辩指出,案发路段位于山区,可能因地震、降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落石,县府事前除已于该路段设有「注意落石」、「易落石路段,请小心驾驶」等警告标志,亦有装设护栏、边坡护栏等防护措施,更于沿路设置许多警告标志及防护措施。

▲法官认定县府3个多小时无积极防范作为,造成林姓厨师截肢等损害,判准国赔131万,县府表示正研议是否上诉。图为苗栗县办公大楼外观。(图/记者杨永盛摄)

县府说,道路发生落石灾害时,系以「抢通优先,养护在后」的方式处理,且道路主要目的是提供车辆通行,以利促进社会经济流通、发展,原告要求只要有发生落石,即应禁止通行或全面设置防护设备的手段,背离道路设置目的,对县府课予义务过苛,有违比例原则。

县府指出,发生落石灾害县府即迅速清除回复交通,事发前已设置必要安全措施及管理,在设置及管理无欠缺,自不应负国家赔偿责任。另外,本件事故发生前一天,邻近泰安、八卦观测站的单日降水量高达54.4mm、59.5mm,可见本件事故发生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与案发路段设置、管理维护是否欠缺无关。

▲法官认定县府3个多小时无积极防范作为,造成林姓厨师截肢等损害,判准国赔131万。图为苗栗地方法院外观。(图/记者杨永盛摄)

法官认为,当日下午游览车先被落石砸中后,警方和县府并未采取摆设警示灯和管制措施,直至林姓原告事故发生后,警方才实施双向封闭措施,现场摆设警示灯、拉警戒绳和绕道交通管制措施,显见2起事故中间3个多小时内,县府未有前往案发路段实施紧急应变处置或措施,认定县府就苗62线案发路段的管理确有欠缺,必须负起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