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尝禁果已赔30万仍遭重判 原因在他做出了「这件事」

南投县20岁陈姓大二生,拍摄与14岁女友性爱影片,还诱使女友拍摄裸体、自慰影像供其观赏,南投地院以违反本人意愿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等罪,判陈男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王煌忠摄)

南投县20岁陈姓大二生,与未满14岁A女交往,进而发生性关系,并拍摄性爱过程收藏,甚至多次诱使A女拍摄裸体、自慰影像供其观赏,法官认为陈男无视年幼A女性自主权发展未臻成熟,未能克制自身欲望与A女性交并未经同意拍摄性交影片,考量已给付赔偿对方家长30万元,以违反本人意愿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等罪,判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

检警调查,陈姓男大生去年1月15日透过IG结识A女,并在同月19日发展成男女朋友,陈男明知A女在案发时未满14岁,接连2次骑车搭载A女到草屯1家汽车旅馆性交,过程中未取得A女同意开启手机拍下性爱过程影片。

检警还查出,陈男在去年1月19日到4月2日间,接续透过IG唆使诱惑A女派摄裸体、自慰等性影像,并传送给陈男观看,所犯涉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依法提起公诉。

南投地院审酌,陈男明知A女为未满14岁,性自主权发展未臻成熟,未能克制自身欲望,以未违反A女之意愿为性交行为,未经A女同意拍摄两人性行为过程,又以传送讯息引诱A女自行拍摄及传送性影像,对A女身心健全、人格发展之不良影响,所为显有不该。

法官考量陈男犯案时年仅19岁,正处于血气方刚,一时失虑触犯犯行,且犯后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并已与A女之法定代理人调解成立,给付赔偿30万元完毕,以犯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引诱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罪共3罪,判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