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男子闯入少女房间 强制「做这些事」判赔100万
越籍男子闯入少女房间,先亲吻及抚摸小花胸部,又以其手指插入生殖器内。(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越南籍男子阿飞(化名)因犯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当事人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应给付原告80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母20万元。可上诉。
小花(化名)主张:被告阿飞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明知小花为未满18岁之人,仍于112年10月15日12时许,在苗栗县小花住处2楼房间,见小花独自在内,未经小花同意,先亲吻及抚摸小花胸部,又以其手指插入生殖器内,对小花强制性交1次。
被告此举已构成对小花性自主决定权之不法侵害,同时亦属对小花之母基于亲子关系之身分法益之侵害且情节重大,致伊等精神上痛苦不堪。爰依侵权行为请求被告应给付小花100万元。小花之母50万元。
被告阿飞辩称:对于刑案所认定犯罪事实、伊行为已造成对小花之性自主决定权、小花之母基于亲子关系之身分法益之侵害等节均不争执,但原告请求之金额过高,伊无力赔偿等语。
法院审酌,被告为成年人,且与小花及小花之母彼此认识,明知小花于案发时为未满18岁之少年,性知识及身体发育均未臻成熟,竟为图一己性欲之满足,恣意对小花强制性交行为,实有碍于小花身心之健全发展,所为显属非是,兼衡小花及小花之母之身分法益之侵害且情节重大,被告应给付原告小花80万元,小花之母20万元,逾此范围者则无理由。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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