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住處旁藏槍彈辯不知情 彰化地院判5年4月

林姓男子替人将枪枝、子弹暂置住家旁,还有1颗子弹掉落车上,都被警方查获,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审理时考量林姓男子对知情与否前后说词矛盾,不足采信,近日判处5年4月刑期。

根据彰院判决书,赖姓男子民国111年从友人收受而代为寄藏具杀伤力非制式改造手枪2把及子弹,之后将1把手枪和子弹装在工具箱内,带到林姓男子彰化县住处,由林姓男子放在一旁农地以帆布遮掩。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接获检举,认为林姓男子持有枪弹罪嫌重大,持搜索票前往林姓男子住处,由林姓男子带路搜出工具箱,查获1把手枪、2个弹匣与43颗子弹,并在林姓男子车辆排档杆旁狭缝接近地板处找到1颗子弹。

林姓男子辩护人说,林姓男子右耳类似失聪,没听清楚警察问话、答话没很精准;林姓男子事后辩称,不知赖姓男子有拿工具箱及放在哪,会带警察去农地是想到友人曾告知赖姓男子在那放东西;他未在车上看到子弹,且之前赖姓男子曾向他借车。

法官认为林姓被告于警方搜索时主动带往枪枝放置处,接受警询时坦承寄藏枪弹,但法院审理中却否认犯行,辩称不知情,犯后态度难认良好,依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枪罪处5年4月刑期,并科罚金新台币10万元,可上诉。赖姓男子由法院另行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