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拾获裙底照记忆卡报案 员警拒受理涉毁证

▲被指控「拒绝受理」的员警说,「偷拍裙底风光色狼,抓他10次,出来还是会继续拍」。(图/取自网路)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香港一名女白领前年捡获一记忆卡事隔1年后发现该卡载有「裙底春光」,遂前往湾仔警署报案

负责的长官警员却被指控「拒绝受理」,更说「这种人(拍裙底照者)抓他10次、坐10次牢,出来还是会继续拍」,劝女子前往其他警署报案;其后更涉嫌破坏记忆卡。警长及警员同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案件14日开审。首被告张振和(44岁)及次被告张国俊(31岁),案发时分别在湾仔警署任侦缉警长及警员。

时任设计公司文员蔡彩华(24岁)供称,2011年1月初,她在葵芳铁站内的7-11便利商店购物后付钱时,于收银机柜台旁发现一张记忆卡,由于她有带备用记忆卡的习惯,误以为属于自己,即将之带走。数天后,蔡女才发现该记忆卡并不属于自己,家里亦没读卡机,故将卡搁在一旁

同年11月13日,蔡机缘巧合将一个读卡机带回家,故将该张记忆卡打开,讵料发现里面载着逾50段拍摄不知名女子大腿及裙底风光的影片蔡女亦发现卡内有两张一名男子对着镜子的自拍照,怀疑该男子正是拍摄者,遂用手机将其照片拍下,心想: 「拍下他的样子,以后在街上遇到,自己会小心点」,更将照片转发朋友

称要先拘捕事主,才可拘捕偷拍者

根据湾仔警署的监视器影片显示,蔡于翌日中午前往报案,其间一度因警署电脑没有读卡功能,折返办公室拿读卡机借给警方

蔡供称,她在警署逗留约半小时后,首被告上前自我介绍,示意蔡跟他走到一旁,询问她将记忆卡带到警署的目的,蔡回答:「我想让警方有个纪录,将来抓到这个人,就晓得他干过什么事(拍裙底风光)。」

但张回应说,蔡女事隔一年才报警,「情况有些啲尴尬,我要先逮捕你,才可以再抓那个人。你说该怎么办?」。

建议事主到其他警局

蔡又说,数分钟后,两被告一同将她带离报案室,首被告再询问蔡到警署目的,并称:「你拿这张卡来,是想做个好市民。倒不如我们当作没见过你。你带着那张卡走吧。」,又建议蔡到其他警局、或用电邮报案,甚至提议蔡将记忆卡销毁。其后在蔡同意下,首被告涉嫌即场将记忆卡掰开。次被告全程在旁附和。

辩方质疑,蔡报案时因为担心被控告拾遗不报,才说要「回去想想」,故并未落实报案;但蔡否认。蔡又透露,事发后她曾接受媒体访问,其后即有总督察主动联络她,就本案控罪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