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街友內褲「沾了大便」躲過性侵 他遭判1年刑還要監護3年
16年前曾在台北车站地下停车场性侵女子的刘姓男子,去年1月在228和平纪念公园强推拄着拐杖助行器的女街友进入2号公厕猥亵,女街友反抗但仍被摀住口鼻,直到刘发现她内裤上沾有粪便才停手。台北地院依强制猥亵罪判刘1年徒刑,刑后监护3年,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刘上诉。
刘因中度智能障碍,辨识行为违法能力减低,而他在2008年5月8日,于台北车站东地下停车场也从性侵女子遭判刑。
女街友指控,2023年1月11日凌晨1点多,她如厕完正准备离去,素不相识的刘竟将她推回女厕,她大喊「不要」并辱骂对方,但刘仍一手摀住她口、鼻,以另一手拉下她的外裤,并伸入内裤内强行抚摸。后来因刘发觉她的内裤上沾有大便,才离开女厕,并在洗手台清洗,随后离去。
刘不满一审遭判刑,提上诉,并声称「我真的没有做,请判我无罪」。律师辩称本案无积极证据可补强,就算刘真的有做,经鉴定也确认他智能不足、控制能力低于常人,智识程度大约是14岁以下的儿童,应可依刑法第19条第2项减刑。
高院整理不争执事项,包过刘属中度智能障碍、案发当天在女厕遇见被害人、监视器佐证公厕外的影像等。
案发后,社工和警察陪女街友到台大医院验伤、采检,采检检体送刑事局鉴定,发现她的下体及腹部内侧微物、内裤内侧微物均检出同一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且与刘相符,高院认定刘确曾碰触被害人的长裤、腹部内侧及内裤。
另外从监视器画面可见,刘当时露出生殖器,并碰触到被害人沾有粪便的内裤,因而停手而到洗手台清洗。
高院指出,罗姓女社工说被害人有创伤后的负面情绪反应,被害人也无故意设局罗织构陷被告的必要,刘否认犯行之说不可采。高院认为一审认事用法无不当,量刑和谕知的监护处分期间也妥适,刘上诉无理,因此驳回。
刘姓男子强推拄着拐杖助行器的女街友进内2号公厕猥亵,女街友反抗但仍被摀住口鼻,直到刘发现她内裤上沾有粪便才停手。台北地院依强制猥亵罪判刘1年徒刑,刑后监护3年,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刘上诉。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