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拿外卖遭强吻 色保全付25万和解换减刑
张男竟在A女搭电梯返家时尾随,并在电梯处无人且为监视器死角之际,强行拥抱A女,甚至强吻她。(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新庄区某社区一名张姓保全,于112年2月9日凌晨,藉职务之便,在社区大厅内趁11岁住户A女下楼领取外送餐点时,先以言语关心,再趁机触摸对方,进而强行拥抱并强吻,最终遭警方逮捕送办。该案经新北地院审理,一审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张男3年10月,张男不服上诉,经高等法院审理后,考量其悔意与赔偿行为,最终减刑为2年6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张男在新北市某社区当保全,事发当日凌晨,见11岁A女独自一人下楼取餐,他竟心生不轨,假藉关心进行言语骚扰,趁A女不及防备之际,伸手抚摸她的左手臂。A女当下不敢多作反应,试图快步离开,然而张男并未停止,竟在A女搭电梯返家时尾随,并在电梯处无人且为监视器死角之际,强行拥抱A女,甚至强吻她,严重侵犯她的身体自主。
案发后,A女回家后告诉父亲,随即向警方报案,张男被逮捕到案,并遭新北地检署依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一审法官认为,张男身为保全,竟藉职务之便对住户施以猥亵行为,实属不可原谅,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张男不服,提出上诉。
张男于上诉期间,与被害人A女之父达成和解,愿意赔偿25万元,并已支付部分款项。法院考量张男在侦查过程中态度悔过,且未对被害人造成更大身体伤害,加上被害人家属在审理过程中表示愿意给张男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依《刑法》第59条「显可悯恕」规定,将刑期减轻至2年6月。仍可上诉。